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文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許文玲 張德安 張德龍 送達代收人 陳致宇 被 告 葉和鎮 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呂良 被 告 陳材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