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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 當事人
    許文玲張德安張德龍葉和鎮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陳材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許文玲 張德安 張德龍 送達代收人 陳致宇 被 告 葉和鎮 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呂良 被 告 陳材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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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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