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 原告
- 許文玲
- 原告
- 張德安
- 原告
- 張德龍
- 送達代收人
- 陳致宇
- 被告
- 葉和鎮
- 被告
- 源生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上 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呂良
- 被告
- 陳材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8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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