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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藍海凝

原告
張軒睿
被告
高鴻祥
被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被告高鴻祥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鴻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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