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軒睿、高鴻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軒睿 被 告 高鴻祥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被告高鴻祥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鴻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