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1號
- 原告
- 張軒睿
- 被告
- 高鴻祥
- 被告
-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被告高鴻祥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鴻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