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郁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9號 原 告 邱郁智 邱郁巽 邱偉華 被 告 曾文政 全隆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水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