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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劉安榕藍海凝傅明華
  •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 原告
    曾彥景
  • 被告
    林禹丞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1號原 告 曾彥景 被 告 林禹丞 被 告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上列被告林禹丞、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476號),經原告曾彥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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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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