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彥景、林禹丞、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利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1號原 告 曾彥景 被 告 林禹丞 被 告 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利雄 上列被告林禹丞、惠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476號),經原告曾彥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