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謝秀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4號 原 告 謝秀湄 謝淑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李宗翰 勤祥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翰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