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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安榕朱學瑛藍海凝

原告
陳信廷
被告
力宏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蘇哲賢

上列被告因被告蘇哲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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