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許朱慧、凌澤明、床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0號 原 告 許朱慧 被 告 凌澤明 被 告 床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