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4號
- 原告
- 林芸君
- 被告
- 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親穎
- 被告
- 陳晋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4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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