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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劉安榕朱學瑛藍海凝

原告
林郁綺
被告
晁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雄

上列被告因被告許安延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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