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藍海凝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藍允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允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5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允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藍允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文字恐嚇告訴人陳立維之數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於網路遊戲平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即在遊戲聊天室以文字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並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為命理師、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審易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52號被 告 藍允成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允成與陳立維均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之玩家,經該遊戲隨機配對後,分屬不同陣營進行對戰,藍允成所屬陣營落敗後,陳立維以暱稱「許胖胖生日快樂」,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對藍允成傳送「上面寫什麼 失敗?」等語,使藍允成心生 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3日23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住處,以暱稱「 幫銅學戒網癮」,在前開聊天室內,先向陳立維傳送「失敗了還是可以把你媽腦袋打破」等語,並傳送陳立維之英文名字「Wiwi Jhon」,再傳送「明天板橋幫會去你家找你」、 「你叫你媽小心點」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陳立維,使陳立維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陳立維報警處理,警方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立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藍允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傳送「失敗了還是可以把你媽腦袋打破」等語,並傳送陳立維之英文名字「Wiwi Jhon」,再傳送「明天板橋幫會去你家找你」、「你叫你媽小心點」等語。 2 告訴人陳立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被告所屬陣營與告訴人所屬陣營對戰後落敗,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告訴人有對被告先傳送「上面寫什麼 失敗?」等語,被告旋於上開時間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該聊天室內對告訴人傳送上開恐嚇訊息,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3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5紙、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遊戲帳號交易紀錄1份 暱稱「幫銅學戒網癮」之帳號為s00000000,現由被告使用。 4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22日競舞電競字第0110072201號函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IP用戶資料各1份 110年6月13日23時許使用英雄聯盟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帳號之網路IP位址為「111.184.94.7」,申登人為藍友孚,帳單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5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藍友孚為被告父親。 6 英雄聯盟聊天室訊息截圖照片18張 1.告訴人以暱稱「許胖胖生日快樂」對被告傳送「上面寫什麼 失敗?」等語。 2.被告以暱稱「幫銅學戒網癮」,在英雄聯盟聊天室內對告訴人傳送前開恐嚇訊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先後多次恐嚇告訴人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檢 察 官 吳子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田書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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