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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48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潘長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富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騎縫處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騎縫處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部分,經本院誤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內容,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謝東宏」指印1枚 「謝東宏」指印2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8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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