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4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富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騎縫處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騎縫處偽造之署押及數量」部分,經本院誤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內容,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謝東宏」指印1枚 「謝東宏」指印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