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定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9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定璿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皮夾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定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3日2時57分許,行經新 北市○○區○○路00號前,見陳世翔在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 客車之車內熟睡,認為有機可趁,徒手竊取陳世翔置於副駕駛座椅上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皮夾1個(內置有陳世翔之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各1枚)後 逃逸離去。 (二)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9月13日5時15分許起至同日10時37分許止,使用手機登入「 老子有錢」、「豪神娛樂城」、「滿貫大亨」等網路遊戲,利用行動電話門號小額付費機制,冒用陳世翔名義,偽以陳世翔同意以該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小額付費服務購買遊戲點數,接續購買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之遊戲點數,致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誤認係陳世翔本人所購買,遂將如附表所示之消費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8,737元,併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帳單中,劉定璿並因此取得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陳世翔及遠傳公司對於小額付費交易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世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世翔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消費紀錄明細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此部分已起訴法條漏列)。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再被告以一盜刷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1次竊盜、1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迭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與另案所處拘役30日 及罰金易服勞役10日接續執行,於109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 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雖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猶再犯本案,然於法定刑度內評價即已足,並無特別延長矯正其惡性之必要,爰均不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上開5年內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暨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復冒用告訴人名義,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小額付費機制購買遊戲點數,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遠傳公司對於客戶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詐得之利益,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竊得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皮 夾1個;就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盜刷之款項1萬8,737元 ,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竊得之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各1枚,雖未據扣案 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惟上開物品純屬個人身份證明,難謂對他人具有財產上價值,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買時間 消費金額 服務名稱 商店名稱 1 110年9月13日 5時15分 150元 博奕休閒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 2 110年9月13日 5時18分 420元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時優惠包(滿貫大亨)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3 110年9月13日 5時20分 990元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時優惠包(滿貫大亨)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4 110年9月13日 5時20分 2,000元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時優惠包(滿貫大亨)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5 110年9月13日 5時21分 5,000元 獅子科技有限公司限時優惠包(滿貫大亨)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6 110年9月13日 5時27分 1,490元 豪神虛擬寶物(豪神娛樂城)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7 110年9月13日 5時27分 890元 豪神虛擬寶物(豪神娛樂城) Google Asia Pacific Pte.Ltd 8 110年9月13日 5時59分 599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碩網公司) 9 110年9月13日 6時5分 599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10 110年9月13日 6時6分 599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11 110年9月13日 7時58分 1,000元 加值服務 智冠公司 12 110年9月13日 8時4分 1,000元 加值服務 智冠公司 13 110年9月13日 10時34分 1,000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14 110年9月13日 10時35分 1,000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15 110年9月13日 10時36分 1,000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16 110年9月13日 10時37分 1,000元 So-net小額付費 台灣碩網公司 合計 1萬8,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