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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徐子涵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庭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46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陳庭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庭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二、案經吳奕徹、蘇柏諺、陳天賜、林清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奕徹、蘇柏諺、陳天賜、林清堂、證人周皓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周皓瑋與陳庭浩LINE語音訊息譯文、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天賜、林清堂、吳奕徹、蘇柏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周皓瑋前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前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臉書公司回覆資料可資為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4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上開4 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竟未能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致使告訴人等4 人陷於錯誤,匯付款項予被告,足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迄未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本件被告各次詐欺犯行所詐得合計新臺幣(下同)7,95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台,雖為被告所有,其於偵查中供稱:本件刊登文章的手機前陣子因毒品案件被查扣了,本件被查扣的手機是我新買的等語(見110 年度偵字第46468號偵查卷第215頁),否認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行為態樣 1 吳奕徹 陳庭浩明知其無新楓之谷遊戲虛擬寶物且無出售交付此等虛擬寶物予買家之意願及能力,竟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19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TingHwo Chen」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伺服器買賣」刊登文章販售虛擬寶物序號,適吳奕徹於110年3月12日2時許,瀏覽上開文章因而陷於錯誤,遂與陳庭浩聯絡並約定以1,050元交易虛擬寶物,吳奕徹乃於同日2時36分許,匯款1,050元至陳庭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陳庭浩先拖推藉故不交付虛擬寶物與吳奕徹,復將吳奕徹封鎖,吳奕徹始知受騙。 2 蘇柏諺 陳庭浩明知其無新楓之谷遊戲(Maplestory)虛擬寶物且無出售交付此等虛擬寶物予買家之意願及能力,竟仍於110年3月11日19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TingHwo Chen」在臉書社團「新楓之谷伺服器買賣」刊登文章販售虛擬寶物序號,適蘇柏諺於110年3月12日7時許,瀏覽上開文章因而陷於錯誤,遂與陳庭浩聯絡並約定以1,800元交易虛擬寶物,蘇柏諺乃於同日7時22分許,匯款1,800元至陳庭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陳庭浩未交付虛擬寶物與蘇柏諺,復將蘇柏諺封鎖,蘇柏諺始知受騙。 3 陳天賜 陳庭浩明知其無公仔且無出售交付此等公仔予買家之意願及能力,竟仍於110年3月23日16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TingHwo Chen」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刊登文章販售公仔,適陳天賜於110年3月23日16時許,瀏覽上開文章因而陷於錯誤,遂與陳庭浩聯絡並約定以1,600元交易公仔,陳天賜乃於同日17時22分許,匯款1,600元至陳庭浩向不知情之周皓瑋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知情之周皓瑋提款交付陳庭浩。嗣因陳庭浩失聯,陳天賜始知受騙。 4 林清堂 陳庭浩明知其無公仔且無出售交付此等公仔予買家之意願及能力,竟仍於110年3月23日16時許,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臉書暱稱「TingHwo Chen」在臉書社團「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刊登文章販售公仔,適林清堂於110年3月24日,瀏覽上開文章因而陷於錯誤,遂與陳庭浩聯絡並約定以3,500元交易公仔,林清堂乃於同日10時42分許,匯款3,500元至陳庭浩向不知情之周皓瑋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知情之周皓瑋提款交付陳庭浩。嗣因陳庭浩將林清堂封鎖,林清堂始知受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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