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戴荷生、賴坤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15號 原 告 戴荷生 被 告 賴坤源 品旺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