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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安榕傅明華龔書安

原告
吳建興
被告
劉錦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劉錦縺因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240號判決在案,惟原告吳建興既已於110年12月2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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