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協和、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宗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87號 原 告 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原 告 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和 上三人共同 林宗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廖建裕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廖建裕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0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吳柏志部分,因其於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是以原告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