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歐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許仁豪、廖晟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台灣歐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豪 訴訟代理人 彭鈺芬 被 告 廖晟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 年度審易字第16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