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蔡丞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被 告 蔡丞恩 徐千慧 上列被告蔡丞恩、徐千慧因侵占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9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李 俊 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