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彥博、蔡元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53號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被 告 蔡元慶 上列被告蔡元慶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