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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54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朱學瑛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德時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8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24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德時明知越南籍逾期外僑HOANG VAN NINH及失聯移工VU CONG MINH及LE THI VINH等3人均不得非法工作,竟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以營利之意圖,自民國108年5月至6月間,媒介前揭3人越南籍人士非法工作,安排渠等至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從事板模工作,被告再從前揭3位越南籍人士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工資中,抽取700元牟利。因認被告涉犯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案於111年2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檢錫誠110偵緝3845字第1119020569號函文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而於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1年4月22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役政資料在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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