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陳明珠
- 被告吳建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建儀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履行賠償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第2行「克麗斯汀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第3行 「美商第四街股份有限公範」之記載更正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及第4行「埃梅爾斯國際」之記載更正為「埃 爾梅斯國際」。 ㈡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附件附表二標題欄「附表二:附表二:扣案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明細」之記載更正為「附表二:扣案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明細」及附表二編號4列冒用商標之商品名稱欄「仿冒 LV商標巾」之記載更正為「仿冒 LV商標浴巾」。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系爭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利而陳列仿品並販賣,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參以本案查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之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為貼補家用)、手段,無前科,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從事服務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已與本案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與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調解成立尚未 履行、與阿迪達斯公司及埃爾梅斯國際均達成和解且履行和解條件)、賠償渠等之損失(見本案卷內111年度司刑移調 字第609號調解筆錄1份、和解契約書2份、見本院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3號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1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思慮不周,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如上所述被告已與本案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惟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賠償責任,爰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負擔;又考量被告因經濟家庭狀況,無法再與其他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然為確保被告能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參加4 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被告上揭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扣得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三: 被害人 被告應給付之總額(新臺幣) 給付之方式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美金壹仟元(得依給付時臺灣銀行現金之牌告匯率計算之) 被告應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另行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837號被 告 吳建儀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蔡思玟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建儀明知附表一所列之商標圖樣,係由克麗斯汀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街股份有限公範 、阿迪達斯公司、埃梅爾斯國際及美商蘋果公司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商品,且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任意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開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仍基於販賣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月初某日起,透過「淘寶」網站,接續輸入冒用上開商標之商品後,旋即自同年1月間 開始,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利用自己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qwe0000000」帳號,陳列並販賣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嗣經員警先行蒐證並送鑑定後,於110年3月23日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其居所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冒用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共計758件。 二、案經麗斯汀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埃梅爾斯國際、美商蘋果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吳正儀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商品鑑定報告8份;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758件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 ㈣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qwe0000000」基本資料1份; ㈤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網路賣場網頁資料1份; ㈥通聯調閱查詢單暨統一交貨便查詢資料各1份; ㈦商標單筆查詢報表20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及陳列前揭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109年1月初某日起,透過「淘寶」網站輸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復於同年1月間開始販賣 前揭仿冒商品,係持續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請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本件扣案冒用告訴人商標之商品共計758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檢 察 官 郝中興 附表一:被告所侵害之商標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備 註 1 商標00000000號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份有限公司 2 商標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3 商標00000000號 4 商標00000000號 5 商標00000000號 6 商標00000000號 7 商標00000000號 8 商標00000000號 9 商標00000000號 10 商標00000000號 11 商標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權人未提出告訴 12 商標00000000號 13 商標00000000號 14 商標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5 商標00000000號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權人未提出告訴 16 商標00000000號 阿迪達斯公司 17 商標00000000號 18 商標00000000號 19 商標00000000號 埃爾梅斯國際 20 商標00000000號 美商蘋果公司 附表二:附表二:扣案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明細 編號 冒 用 商 標 之 商 品 名 稱 數量(件) 備 註 1 仿冒 Dior商標毛毯 17 2 仿冒 Dior商標紙箱 2 3 仿冒 LV商標毛毯 3 4 仿冒 LV商標巾 7 5 仿冒 LV商標紅包袋 203 6 仿冒 LV商標紙盒 22 7 仿冒 LV商標紙箱 38 8 仿冒 LV商標包包 1 9 仿冒 GUCCI商標紅包袋 128 (含警方蒐證購得之6件) 10 仿冒 GUCCI商標紙盒 18 11 仿冒 GUCCI商標紙箱 2 12 仿冒 GUCCI商標浴巾 13 13 仿冒 CHANEL商標紅包袋 42 14 仿冒 CHANEL商標紙盒 5 15 仿冒 SUPREME商標紅包袋 19 16 仿冒 SUPREME商標紙盒 2 17 仿冒 ADIDAS商標包包 10 18 仿冒 HERMES商標紅包袋 18 19 仿冒 HERMES商標紙盒 5 20 仿冒 APPLE商標紙盒 59 21 仿冒 APPLE商標說明書 144 合 計:758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