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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黎錦福

  • 被告
    吳雅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綺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20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均沒收;未扣案吳雅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雙葉會社股 份有限公司」,更正為「双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第7行「 基於販賣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11行「嗣經員警先行蒐證並送鑑定後」,更正為「嗣經員警先於110年10月14日上蝦皮 拍賣網站以180元(含運費60元)購買仿冒『HELLO KITTY』商 標圖樣之口罩12個,並送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品」(見偵查卷第84頁下單購買明細);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商品鑑定報告3份」,更正為「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 冒品鑑定報告、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同 欄一㈢第1行「21728件」,更正為「2172件」;同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附表一編號8商標專用權人「日商雙葉會社股份有限公司」,更正 為「日商双葉社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編號3扣押物品目 錄表名稱「仿冒CHANEL商標塑提袋」,補充為「仿冒CHANEL商標塑膠提袋」;編號4數量「97」,更正為「94」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本院另按:被告既然係透過蝦皮拍賣網站來販賣聲請所稱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則聲請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一節,則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09年間某日起至110年12月14日10時5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如聲請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附表一所指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冒搭境內疫情嚴峻情況,口罩失速列車的人性貪婪動機,而販賣侵害商標權的相應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行為深值非難,並不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市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獲利尚低,並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聲請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見偵查卷第52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既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至今共售出2,000多件 仿冒「HELLO KITTY」等商標圖樣之商品,共獲利新臺幣( 下同)4,000元等語(見偵查卷第10頁調查筆錄),此4,000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其中180元業經被告於警詢時繳交 與員警扣案(見偵查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剩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820元(另員警佯以買家身分以120元【不含運費60元】購得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口罩12個 ,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已包括於內,故不另為宣告沒收),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669號被   告 吳雅綺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雅綺明知附表一所列之商標圖樣,係由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會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商品,且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任意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開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仍基於販賣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間某日 起,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接續輸入冒用上開商標之商品後,再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利用自己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cherrywu10」、「xxseainseaxx」等2個 帳號,陳列並販賣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嗣經員警先行蒐證並送鑑定後,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許,前往新北 市○○區○○路00巷00弄0號吳雅綺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 二所示冒用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共計2,172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吳雅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 ㈡商品鑑定報告3份;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21728件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㈣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cherrywu10」、「xxseainseaxx」基本資料各1份; ㈤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網路賣場網頁資料2份; ㈥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影本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及陳列前揭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109年間某日起,透過「淘寶 」網站輸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繼之開始販賣前揭仿冒商品,係持續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請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本件扣案冒用告訴人商標之商品共計2,172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移送意旨又以在本案中執行搜索時,同時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品,且均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認被告亦此部分亦涉仿冒品罪嫌等語。然經審酌附表三編號1、2之物品,經送請鑑定仍無法確認真偽,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卷可稽,再審酌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之 前述網路賣場中,並未刊登附表三編號3至7之商品之廣告,是以認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嫌,惟此部分縱或成立犯罪,亦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檢 察 官 郝中興 附表一:被告所侵害之商標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備 註 1 商標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商標00000000號 3 商標00000000號 4 商標00000000號 5 商標00000000號 6 商標00000000號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7 商標00000000號 8 商標00000000號 日商雙葉會社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扣案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明細 編號 冒 用 商 標 之 商 品 名 稱 數量(件) 備 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 1573 含蒐證送鑑定之12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購物袋 55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袋 49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收納袋 37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水壺袋 12 6 仿冒雙子星商標行李袋 1 7 仿冒雙子星商標收納袋 9 8 仿冒雙子星商標口罩袋 40 9 仿冒雙子星商標水壺袋 7 10 仿冒Melody商標口罩 48 11 仿冒Melody商標口罩套 39 12 仿冒Melody商標水壺袋 28    13 仿冒Melody商標收納袋 5    14 仿冒Melody商標購物袋 1    15 仿冒大耳狗商標水壺袋 13    16 仿冒酷企鵝商標水壺袋 175 17 仿冒哆啦A夢商標購物袋 13 18 仿冒哆啦A夢商標塑膠袋 7    19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購物袋 60 合 計:2,172件 附表三、本案扣案但無法證明被告犯罪之物品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名稱 數量(件) 備    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 15 無法鑑定真偽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購物袋 5 無法鑑定真偽 3 仿冒CHANEL商標塑提袋 22 4 仿冒CHANEL商標皮包 97 5 仿冒CHANEL商標止滑墊 5 6 仿冒CHANEL商標化妝盒 13 7 仿冒BURBERRY商標包包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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