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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51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朱學瑛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泰德

陳棠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泰德、陳棠芯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所載「竟仍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應更正為「竟仍共同基於透過網路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聯絡」、第14行「嗣經員警先行蒐證購買並送鑑定」補充為「嗣經員警先行蒐證購買仿冒NIKE商標之上衣1件(新臺幣《下同》288元《含運費120元》)並送鑑定」、第15行「於110年4月30日前往」補充為「於110年4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另證據補充「現場搜索及扣案物照片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應適用法條:

㈠、核被告李泰德、陳棠芯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由於本案被告2人係透過網路公開販售仿冒商標物品,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認被告所犯係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尚有誤會)。

㈡、被告2人就上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人自民國110年4月11前某時起至同年4月30日為警查獲之日止,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2人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商品為仿冒品仍販售之,顯然嚴重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網路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等均無前科、素行尚佳,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商標權人受損害之程度、智識程度(李泰德為國中畢業、陳棠芯為高職畢業)、被告2人均自陳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李泰德為勉持、陳棠芯為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等犯後均坦認犯行,且已與全部告訴人即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均成立和解,並已依和解內容履行完畢,有刑事陳明送達代收人暨陳報狀、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犯後態度均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2人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如聲請書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販售予員警之仿冒NIKE商標上衣1件,所獲之價金288元(上衣168元、運費120元)(見偵字卷第38頁),為被告2人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3525號
  被   告 李泰德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棠芯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泰德、陳棠芯明知附表一所列之商標圖樣,分別由克麗斯
    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荷
    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公司、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梅
    爾斯國際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
    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商品,且仍在權利期間內,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任意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開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仍基
    於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冒用商標之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
    0年4月11日前之某時起,透過「淘寶」網站,接續輸入冒用
    上開商標之商品後,旋即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利用
    自己向Facebook網站申請之「泰開芯」粉絲專頁,陳列並販
    賣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或做為在其粉絲專頁購物之贈品,嗣
    經員警先行蒐證購買並送鑑定確認為冒用商標之商品後,於
    110年4月30日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放置前述仿冒商標商
    品之倉庫執行搜索後,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冒用上開商標之
    仿冒商品共計647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法商埃梅爾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暨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泰德、陳棠芯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㈡商品鑑定報告8份;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647件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㈣被告以新竹物流所寄送包裹照片3張;
 ㈤「泰開芯」粉絲專頁網頁列印資料1份;
  ㈥通聯調閱查詢單暨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額戶出貨資料1份;
 ㈦商標單筆查詢報表20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意圖販賣而
    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及陳列前揭仿
    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110年4月11前某日起,透過「
    淘寶」網站輸入前開仿冒商標商品,旋即開始販賣前揭仿冒
    商品,係持續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
    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
    ,請各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至本件扣案冒用告訴人商標
    之商品共計647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附表一:被告所侵害之商標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備  註 1 商標00000000號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2 商標00000000號 荷蘭商歐斯達合夥有限公司  3 商標00000000號 HBI品牌服裝公司  4 商標00000000號 埃爾梅斯國際  5 商標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6 商標00000000號   7 商標00000000號   8 商標00000000號   9 商標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0 商標00000000號   11 商標00000000號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12 商標00000000號   13 商標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4 商標00000000號   15 商標00000000號   16 商標00000000號   17 商標00000000號   18 商標00000000號   19 商標00000000號   
附表二:扣案冒用商標之仿冒商品明細
編號 冒 用 商 標 之 商 品 名 稱 數量(件) 備         註 1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429 (含警方蒐證  購得之1件) 2 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 10  3 仿冒CONVERSE商標之衣服 36  4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47  5 仿冒HERMES商標之衣服 44  6 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 7  7 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 15  8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 30    9 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 10    10 仿冒Dior商標之錢包 5  11 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 10  12 仿冒LV商標之包包 4  總計:64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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