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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許必奇鄧煜祥梁世樺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①七法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②郭榮彥
兼代表人
上① 之
選任辯護人
郭雨嵐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選任辯護人
上①② 之
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家倩律師 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址同上
共同選任辯護人
上② 之
共同選任辯護人
潘皇維律師 址同上
被告
③謝復雅
被告
上③ 之
選任辯護人
楊哲瑋律師 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許哲瑋律師 址同上

黃儉忠律師 址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一)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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