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章、李竟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康志瑋 被 告 李竟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 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