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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芳菁

原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康志瑋
被告
李竟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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