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康志瑋
- 被告
- 李竟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 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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