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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呂秋蓉、施凱瑄

  • 原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紹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秋蓉 被 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凱瑄 被 告 王紹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 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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