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呂秋蓉、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施凱瑄、王紹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秋蓉 被 告 家心照服庭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凱瑄 被 告 王紹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 易字第33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