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郭峻豪、郭鍵融、莊婷羽
- 法定代理人陳志傑
- 原告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倩芸即油樂網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摩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傑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吳政緯律師 被 告 林倩芸即油樂網商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政鴻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政鴻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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