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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蘇揚旭

原告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ha Gupta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舜鴻律師
被告
袁志剛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智易字第4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智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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