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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榮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榮偵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潘榮偵犯罪所得移動式冷氣機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前於民國103年至104年、108年至109間年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刑確定,最近甫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2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10年度簡字第207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業於111年3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變賣得款花用),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無,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移動式冷氣機1臺,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53號
  被   告 潘榮偵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榮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8月22日凌晨4
    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余詩紜所經營之享叮
    噹檳榔攤前,見余詩紜所有置放在該處價值新臺幣1萬8,000
    元之移動式冷氣機1臺無人看管,即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之,得手後即拖行上開移動式冷氣機離開現場,並將該
    移動式冷氣機變賣,所得款項花用殆盡。嗣余詩紜於同日7
    時許發現上開物品遭竊,即報警處理,且經警調閱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余詩紜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榮偵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余詩紜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現場及附
    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6張、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能發還告訴人余詩紜,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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