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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黎錦福

  • 被告
    張澤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澤洋 上列被告因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4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澤洋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張澤洋明知 」,補充為「張澤洋僅為了成功接到工程,明知」;第8行 「之犯意」,補充為「之接續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暨所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更正為 「暨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末行「000000000000000號函1份」,補充為「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捷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1日至110年1月4日交易明細表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處罰規定,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與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茍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或人頭股東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即與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公司資本確定原則有所違背,無論其借用資金充作股款之時間久暫,自均構成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依商業 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此商 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 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 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曾祥嚞出具查核報告書,屬間接正犯。又被告如聲請附表所示共3次增資之犯行,均係為了接獲工程,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再被告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刑法第214條等罪,就被告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存續中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即辦理公司增資登記),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而上開三罪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處斷(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356號判決及9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㈢、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揭犯行非但違背維護公司財務健全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的交易風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虛增資本額度的高低,暨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聲請認應為程序之更易一節,本院循據聲請卷附相關證據查悉,認為無必要,附為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365號被   告 張澤洋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澤洋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張世凱),屬公司法第8條 第3項前段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張澤洋明知公司股東出資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未實際繳納之應收股款、以不實填載股東已繳納股款之不正當 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 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捷昇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以作為捷昇公司增資登記之驗資款,經不知情之曾祥嚞會計師簽證後,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捷昇公司如附表所示帳戶、金額轉出。再由不知情之曾祥嚞會計師以上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資料,持向新北市商業處辦理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本總額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吳明發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澤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3957號函、 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6289號函 、新北市政府109年12月1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92143號 函各1份暨所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各3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份、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3份、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1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1年1月17日111忠法查密字第CU04185號函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交易明細表1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日 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02070號函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客戶帳卡資料列印1份、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式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 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涉犯前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檢 察 官 郝中興 附表 編號 銀行 帳號 匯入金額 (新台幣 元) 匯入時間 匯出時間 匯出金額 (新台幣 元)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000萬 109.11.17 109.11.19 4,000萬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000萬 109.11.17 109.11.19 3,000萬 2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000萬 109.11.24 109.11.26 3,000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2,000萬 109.11.24 109.11.26 850萬950 109.11.30 370萬035 109.12.01 750萬075 3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000萬 109.12.14 109.12.16 3,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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