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黎錦福
- 當事人翁崇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崇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崇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0156公克) 」,均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96 公克、驗餘淨重0.0156公克)」;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在 臺北市某工地」,補充為「在臺北市某工地廁所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被告翁崇碧之自白」,補充為「被告翁崇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同欄一㈡第1行「出具」,補 充為「111年2月25日出具」;同欄一㈢第2行「臺北榮民總醫 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補充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就累犯事項應否加重其刑所作裁定意旨,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見偵查卷第1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5頁毒品成分鑑定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083號被 告 翁崇碧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翁崇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毒聲字第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7、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2月11日12時許,在臺北市某工地,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1年2月11日21時10分許,在新 北市中和區景安路122巷口,因口罩未戴好為警上前勸導, 經自願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0156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翁崇碧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公克、驗 餘淨重0.0156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及施用後持有所剩毒品,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公克、驗餘淨重0.0156公克),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檢 察 官 許智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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