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東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東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東南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新北市○○區○○路000號」,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號」(見本院卷附景安站-馥漫麵包花園查詢資料);同欄 二「案經鄭琇瓊訴由」,更正為「案經聖保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告訴人鄭琇瓊」 ,補充為「告訴代理人鄭琇瓊」;並補充「GOOGLE MAP路線圖1張(犯罪事實㈠㈡間里程間距)」為證據外,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共2次),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 殊非可取,兼衡被害人林專義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領回而有所減輕(見偵查卷第1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均不高、智識程度、身心狀況(見偵查卷第20頁證明文件影本)、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犯罪事實㈠竊得之牛角麵包2個、香軟乳酪麵包1個(共價值新臺幣110元), 雖係其犯罪所得,且已為被告所食用(見偵查卷第6頁調查 筆錄),而未據扣案,惟上開物品價值仍屬輕微,就執行沒收或追徵所為耗費,或已高於其犯罪所得,故沒收之重要性因子並不存在,應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282號被 告 林東南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2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東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 行:㈠於民國111年4月10日16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 0號聖保羅烘焙花園中和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鄭琇瓊管 領之牛角麵包2個、香軟乳酪麵包1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 】110元),未經結帳即行離去。㈡於111年4月10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馥漫麵包花園店內,徒手竊貨 架上由林專義管領之取鳳梨酥1盒、香酥1個(價值共300元) ,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二、案經鄭琇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東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琇瓊、被害人林專義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相符,犯罪事實㈠部分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存卷可參,犯罪 事實㈡部分則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 侵害不同被害人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 實㈠所示物品,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檢 察 官 洪三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