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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榆富梁家贏鄭琬薇

上訴人

即被告之妹 阮氏紅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0樓 被

告 NGUYEN THI BE TU(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33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11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項、第345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其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阮氏紅自稱係被告NGUYEN THI BE TU之妹,惟其並非當事人,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參諸前揭規定,自非上訴權人,尚不得以自己之名義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或獨立上訴,是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從無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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