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B、○○○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B女 (姓名、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甲 ○○○ ○○ (中文名:梅卿勤) 鴻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煒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5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