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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4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功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功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功輝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1係業務侵占罪、附表編號2係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係偽造有價證券罪外,其餘均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林功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2月至103年11月間 101年10月30日至102年6月30日 105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調偵字第488號 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5935號、第6861號、第992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4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60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05/11/23 110/07/07 111/02/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簡上字第60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11/23 110/07/07 111/03/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770號 編號1、2,經臺灣高院110年度聲字第4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120號 編號1、2,經臺灣高院110年度聲字第4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61號
受刑人林功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2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4日 105年7月20日至同年月29日 104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4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4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判決日期 111/02/16 111/02/16 111/0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3/23 111/03/23 111/03/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88號 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4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