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3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佳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諶建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諶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諶建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認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認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認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7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0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①至⑦案件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5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1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書記官 傅曜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3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