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緯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緯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緯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緯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2 罪刑,可裁量定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09.27 110.07.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9年度毒偵字第6769號、110年度偵字第2959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毒偵字第3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134號 判決 日期 110.10.06 111.10.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18號 110年度原簡字第1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1.22 111.11.28 備註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52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執字第 120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