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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景宜蔡慧雯陳柏榮

聲請人
即被告
蔡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蔡文誌(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於該日開始羈押。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1 年3月8日開始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羈押原因顯已消滅,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8日撤銷羈押,亦有開除人犯資料1紙在卷可查。從而,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2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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