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森田、翁佳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3號 自 訴 人 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森田 被 告 翁佳綺 選任辯護人 羅廣祐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 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自訴人亞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翁佳綺提起本案詐欺等罪之自訴,前雖委任張立業律師、段誠綱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111年12月23日具狀向本院解除委任,有刑事陳報狀 在卷可憑,迄今自訴人亦未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 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