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27號
- 自訴人
- 臺灣錫生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東日
- 自訴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被 告 林惠娟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自訴代理人
- 許振明 (年籍不詳)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文聞律師
楊啓源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及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合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進行訊問程序,惟自訴代理人、自訴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再經本院通知自訴代理人於112年3月13日行訊問程序,並告知自訴人後,自訴代理人於當次庭期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程序報到單附卷可稽,參照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07條、第343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