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簡秋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秋嬌 王櫂鴻 蘇貽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3289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簡秋嬌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王櫂鴻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蘇貽稜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簡秋嬌係記帳業者,王櫂鴻(原名王正元)與蘇貽稜前係夫妻(2人於民國103年間離婚)。王櫂鴻係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10,下稱元龍公 司)實際負責人,自99年間起至103年8月間止及自106年7月 間起至108年12月18日止亦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而蘇貽稜 自103年8月間起至106年6月間止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王櫂鴻另為禮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26樓之10,下稱禮利公司)、圓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2,現更名為台灣人人發有 限公司,下稱圓佳公司)、鼎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11樓,下稱鼎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蘇貽稜則另為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0巷00號21樓之3 ,下稱百歐先施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營業稅之義務。其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簡秋嬌、王櫂鴻、蘇貽稜均明知依公司法第9條第l項之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如未實際繳納,不得在申請文件上表明收足,且不得以公司自有資金充當增資股款之證明,亦不得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使公務員將不實內容予以登載,但王櫂鴻、蘇貽稜為擴大元龍公司之資本額以利爭取大陸訂單,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經介紹認識有犯意聯絡之簡秋嬌,先由簡秋嬌於103年6月間向金主余秀珍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後,於103年6月18日將上開款項存入王櫂鴻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再於同日轉存至元龍公司之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充當業已繳納股款6500萬元,再將存 摺影印,作為收足股款之存款證明,並製作元龍生技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於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上記載股東蘇貽稜、林紀彤、林高禾已分別出資及繳納股款5150萬元、650萬元、700萬元,合計6500萬元等事項,再連同上開元龍公司之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交予不知情之立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旻苑,由會計師陳旻苑於103年6月18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表明收足增資股款,王櫂鴻、蘇貽稜旋於103年6月20日將上開供元龍生技公司增資登記驗資用之款項6500萬元轉出返還,再將上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申請文件、玉山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持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公司增資登記,而據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誤信元龍公司之增資股款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冊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額審核之正確性。 ㈡王櫂鴻、蘇貽稜均明知元龍公司、百歐先施公司、鼎臣公司、禮利公司、圓佳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為達虛增公司營業額以利爭取大陸訂單,王櫂鴻、蘇貽稜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2月間至106年6月間之期間,持續以元龍公司、百歐先施公司、鼎臣公司、禮利公司、圓佳公司等5家公司名義開立 如附表一㈠、附表二、附表三㈠、附表四㈠、附表五所示虛偽 不實之發票共計929紙予其他4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4億8562萬1028元(2億1225萬9981元+1億1223萬6450元+1億81萬703元+1406萬5834元+4624萬8060元=4億8562萬1028元),稅額 共計2428萬1066元(1061萬3006元+561萬1824元+504萬0541 元+70萬3292元+231萬2402元=2428萬1065元),作為各該公 司各該期之進項憑證,又各自持向各該管稅捐稽徵處申報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㈢俟於106年6月間,蘇貽稜從元龍公司離職,元龍公司之負責人變更回王櫂鴻,王櫂鴻明知元龍公司、鼎臣公司、禮利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為達虛增公司營業額以利爭取大陸訂單,王櫂鴻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於106年8月間至107年2月間之期間,持續以元龍公司、鼎臣公司、禮利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㈡、附表三㈡ 、附表四㈡所示虛偽不實之發票共計27紙,銷售金額共計654 萬0660元(25萬1547元+288萬5536元+340萬3577元=654萬0660元),稅額共計32萬7030元(1萬2577元+14萬4274元+17萬0179元=32萬7030元),作為各該公司各該期之進、銷項憑證,又各自持向各該管稅捐稽徵處申報營業稅,足以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簡秋嬌、王櫂鴻、蘇貽稜(下稱被告簡秋嬌等3人)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67、196、261至274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認該等傳聞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簡秋嬌、王櫂鴻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㈢所載違反公司 法、商業會計法犯行,於偵查及本院中坦認不諱;被告蘇貽稜則坦承事實欄一㈡所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㈠所載違反公司法犯行,辯稱:元龍公司該次增資手續係由王櫂鴻全權處理,伊並不清楚增資之資金來源,亦是事後才知道係虛偽增資云云。 一、事實欄一㈠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秋嬌、王櫂鴻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91頁、第274至275頁),並有以下證據可 為補強,足認被告簡秋嬌、王櫂鴻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⒈被告簡秋嬌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42至45頁) ⒉被告王櫂鴻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帳戶 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26至28頁;另參同卷第130至131頁) ⒊元龍公司之玉山銀行忠孝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14、18、21至22頁;另參同卷第132頁) ⒋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23至24頁、29至35頁、36至40頁、100頁) ⒌立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3年6月18日出具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元龍公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15、16、17頁)、元龍公司法人代表指派書(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19頁) ⒍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1日核准變更登記之元龍公司103年6月 8日修訂章程【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7千萬元】、董事會決議錄及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03年7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5338510號函各1份(本院111訴97第231至241頁) ㈡被告蘇貽稜雖則否認就事實欄一㈠有何與被告簡秋嬌、王櫂鴻 共同違反公司法犯行,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證人即被告王櫂鴻於偵查中證稱:元龍公司103年6月增資因找不到金主投資,伊就跟簡秋嬌借,但利息由蘇貽稜去談,就是借完驗資後要盡速把錢還給借款人,不然會有高額利息。伊送蘇貽稜到咖啡廳與簡秋嬌談,談完後蘇貽稜跟伊說對方可以,並約在銀行見面辦理,伊存摺帳戶平常由蘇貽稜保管,簡秋嬌跟蘇貽稜碰面把錢匯到伊帳戶那天,因伊還沒還錢,是由簡秋嬌將伊受款銀行之存摺及印章拿走代為保管,等驗資完隔天,伊載蘇貽稜到銀行跟簡秋嬌碰面,當場把錢從伊戶頭轉回給簡秋嬌後,簡秋嬌再將伊存摺還給蘇貽稜等語(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278頁反面至279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簡秋嬌於偵查中證稱:伊經陳淑真介紹認識元龍公司的蘇小姐,因元龍公司增資要借錢,伊有與蘇小姐約在銀行開戶等語相符( 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289頁);證人即元龍公司員工洪鈺婷於調查中亦證稱:蘇貽稜與王櫂鴻有向全公司員工公告元龍公司103年6月要增資,並開放員工可以低價入股,增資計畫是由蘇貽稜負責籌畫,公司帳目、金錢也是由蘇貽稜負責、保管等語(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192頁反面),足證元龍公 司存摺帳戶平常由被告蘇貽稜代被告王櫂鴻保管此情非虛;再參以元龍公司本次虛偽增資6500萬元時,一併發行新股650萬股,所記載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分別為被告蘇貽稜 、被告蘇貽稜之女林紀彤、被告蘇貽稜之子林高禾分別出資及繳納股款5150萬元、650萬元、700萬元,此有元龍公司虛偽增資前、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23、233頁),被告蘇貽稜並出席上開董事會,此有董 事會簽到簿1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38頁)。被告蘇貽稜於本院中既坦承:伊有實際參與元龍公司經營,並出席董事會,也知道元龍公司要增資,王櫂鴻有跟伊要小孩的證件,伊和小孩都沒有實際出資,伊有陪王櫂鴻到銀行做增資等語(新 北地檢109偵32892第273頁、本院卷第191頁),綜上各情以 觀,被告蘇貽稜對該次元龍公司係向證人簡秋嬌借款虛偽增資此節,實難諉稱不知。 二、事實欄一㈡㈢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櫂鴻、蘇貽稜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91頁、第274至275頁),並有以下證據可 為補強,足認被告王櫂鴻、蘇貽稜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⒈元龍公司於101年至107年之進、銷項發票明細及金額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46至63頁、第70至77頁、第139至174頁、第204至239頁背面) ⒉圓佳公司於101年至107年之進、銷項發票明細及金額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66頁、第88至90頁、第133至134頁正面、第200頁正及背面) ⒊禮利公司於101年至107年之進、銷項發票明細及金額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67頁正及背面、第87頁、第134頁 背面至135頁背面、第197至199頁背面) ⒋鼎臣公司於101年至107年之進、銷項發票明細及金額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65頁、第83至86頁、第136頁正及 背面、第201頁正及背面) ⒌百歐先施公司於101年至107年之進、銷項發票明細及金額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64頁正及背面、第78至82頁、第137頁至138頁背面、第202至203頁背面) 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3月31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02155254號函及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05至307頁背面) 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10年4月12日北區國稅汐止銷稽字第1100394577號函及所附元龍公司、禮利公司101 年11月至107年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暨進、銷項憑證明細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08至337頁【元龍公司】、第338至343頁【禮利公司】) 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3月31日財高國稅苓銷字第1102401 628號函及所附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去路)、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44至352頁【百歐先施公司】)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年3月2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2007 577號函(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04頁【圓佳公司;已更名為台灣人人發有限公司】) 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10年7月7日北區國稅汐止銷 稽字第1100395755號書函(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56頁 正及背面【元龍、禮利公司】) ⒒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10年7月30日公務電話記錄及所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承辦人提供圓佳公司104至106年計算表(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357至358頁) ⒓103年6月元龍公司增資款流向簡化圖(新北地檢109偵3289 2第68頁) ⒔元龍公司、百歐先施公司、鼎臣公司、圓佳公司、禮利公司互相開立發票關係圖(新北地檢109偵32892第69頁)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簡秋嬌、王櫂鴻、蘇貽稜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簡秋嬌等3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 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簡秋嬌、蘇貽稜雖非公司法之負責人或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然因與具有上開身分之被告王櫂鴻共同實行犯罪,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正犯論。又被告簡秋嬌等3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陳旻苑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而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等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司 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處斷。 又被告簡秋嬌、蘇貽稜雖非公司法上之公司負責人,惟考量其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分工情狀,可責性較諸被告王櫂鴻並無較低之情狀,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王櫂鴻就事實欄一㈡㈢;被告蘇貽稜就事實欄一㈡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被告王櫂鴻、蘇貽稜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櫂鴻、蘇貽稜於101年12月至106年6月間;及被告王櫂鴻於106年8月至107年2月間,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各次取得、開立不實發票統一 發票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各論以接續犯。至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移送併辦意旨,核與被告蘇貽稜上開事 實欄一㈠㈡犯行,為同一事實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與審判。 三、被告王櫂鴻就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3罪,被告蘇貽稜就事實欄一 ㈠㈡所示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累犯部分 ㈠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被告簡秋嬌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84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3月26日 執行完畢;被告王櫂鴻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簡秋嬌(事實欄一㈠)、被告王櫂鴻(事實欄一㈡㈢)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合於累犯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難僅因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而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是本件於法定刑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事項量刑,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簡秋嬌、王櫂鴻均有違反公司法之前案科刑紀錄,竟與被告蘇貽稜明知未實際收取元龍公司增資登記之現金股款,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登記,致公司資本額登記名不符實,危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監督管理之正確性,破壞財務報表及公司登記簿等文書之公信力;被告王櫂鴻擔任元龍公司、禮利公司、圓佳公司、鼎臣公司負責人、被告蘇貽稜擔任百歐先施公司負責人,竟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使用,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稅稽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事實一㈠虛偽增資金額達6500萬元,事實一㈡㈢不實銷售金額各達4億8562萬1028元、654萬 0660元,對公司資本管理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斟酌被告簡秋嬌、王櫂鴻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蘇貽稜僅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及渠等於本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以及元龍公司現已廢止公司登記,致告發人張江水受有財產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王櫂鴻事實一㈡所處罰金部分,諭知以3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 就被告王櫂鴻、蘇貽稜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渠等應執行之刑,以資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4 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 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一):元龍公司自101年12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百歐先施公司/ 00000000 101年12月至105年12月 186 9479萬1361元 473萬9573元 101年12月至105年12月 149 9600萬3350元 480萬168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345至346頁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310至315頁 2 鼎臣公司 /00000000 103年10月至 105年12月 122 7121萬4370元 356萬719元 103年10月至106年2月 161 8340萬6703元 417萬340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頁、第330至333頁背面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頁、第316至321頁之編號1至11 3 圓佳公司 /00000000 104年11月至106年2月 129 4625萬4250元 231萬2714元 105年5月至 105年12月 43 1995萬6600元 99萬7830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頁、第334至337頁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頁、第322頁正及背面 4 禮利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3月至106年6月 24 1406萬5834元 70萬3292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38頁、第339頁正及背面【編號1至24】 合計 437 2億1225萬9981元 1061萬3006元 377 2億1343萬2487元 1067萬1630元 附表一(二):元龍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07年2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鼎臣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 6 162萬1161元 8萬1056元 -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09頁、第321頁之編號12至17 2 禮利公司 /00000000 107年1月 1 25萬1547元 1萬2577元 106年7月至107年2月 17 340萬3577元 17萬179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38頁、第341頁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38頁、第339頁背面【編號25至40】至340頁 合計 1 25萬1547元 1萬2577元 23 502萬4738元 21萬5235元 附表二:百歐先施公司自101年12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 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1年12月至105年12月 149 9600萬3350元 480萬168元 101年12月至105年12月 186 9479萬1361元 473萬9573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1所示。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1所示。 2 鼎臣公司 /00000000 103年10月至106年6月 27 1623萬3100元 81萬1656元 104年2月至105年2月 22 1246萬1000元 62萬3051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51頁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52頁 3 圓佳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2月 4 399萬8000元 19萬9900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50頁 合計 176 1億1223萬6450元 561萬1824元 212 1億1125萬361元 556萬2524元 附表三(一):鼎臣公司自101年12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 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3年10月至106年2月 161 8340萬6703元 417萬340元 103年10月至105年12月 122 7121萬4370元 356萬719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2所示。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2所示。 2 百歐先施公司/ 00000000 104年2月至 105年2月 22 1246萬1000元 62萬3051元 103年10月至106年6月 27 1623萬3100元 81萬1656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二編號2所示。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二編號2所示。 3 禮利公司 /00000000 106年3月至106年6月 10 494萬3000元 24萬7150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42頁之編號1至10 - 4 圓佳公司 /00000000 - - - - 104年12月至105年4月 44 1615萬5260元 80萬7762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65頁、84至85頁、第133頁背面 合計 193 1億81萬703元 504萬541元 193 1億360萬2730元 518萬137元 附表三(二):鼎臣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07年2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 6 162萬1161元 8萬1056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二)編號1所示。 - 2 禮利公司 /00000000 106年11月至12月 3 126萬4375元 6萬3219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42頁之編號11至13 - 合計 9 288萬5536元 14萬4274元 - - - 附表四(一):禮利公司自101年12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6年3月至106年6月 24 1406萬5834元 70萬3292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4所示。 - 2 鼎臣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3月至106年6月 10 494萬3000元 24萬7150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三(一)編號3所示。 3 圓佳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3月至106年5月 8 613萬8200元 30萬6910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新北檢109偵32892卷第343頁 合計 24 1406萬5834元 70萬3292元 18 1108萬1200元 55萬4060元 附表四(二):禮利公司自106年7月起至107年2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6年7月至107年2月 17 340萬3577元 17萬0179元 107年1月 1 25萬1547元 1萬2577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二)編號2所示。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二)編號2所示。 2 鼎臣公司 /00000000 - - - - 106年11月至12月 3 126萬4375元 6萬3218元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三(二)編號2所示。 合計 17 340萬3577元 17萬0179元 4 151萬5922元 7萬5795元 附表五:圓佳公司自101年12月起至106年6月止之銷、進項明細: 編號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開立並為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之發票銷項明細 收受並提出扣抵之發票進項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元龍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2月 43 1995萬6600元 99萬7830元 104年11月至106年2月 129 4625萬4250元 231萬2714元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3所示。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一(一)編號3所示。 2 百歐先施公司/ 00000000 106年2月 4 399萬8000元 19萬9900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二編號3所示。 - 3 鼎臣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4月 44 1615萬5260元 80萬7762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三(一)編號4所示。 - 4 禮利公司 /00000000 106年3月至 106年5月 8 613萬8200元 30萬6910元 - - - - 進、銷項明細(卷頁處): 參附表四(一)編號3所示。 - 合計 99 4624萬8060元 231萬2402元 129 4625萬4250元 231萬2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