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嘉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5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嘉文犯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主文」欄所示肆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嘉文明知黃文進(所涉商業會計法等罪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無財 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本可預見由人頭黃文進擔任負責人之維泓國際有限公司(原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5樓之4,自民國105年11月 24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黃文進,下稱維泓公司)、立杏國際有限公司(原設新北市○○區○○路0號,自107年2月7日變更登 記負責人為黃文進,下稱立杏公司)均為虛設之行號,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可能不實,並可供作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具備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文進、自稱「楊建興」之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陳嘉文持黃文進之身分證件,於107年2月7日辦理立杏公司登記 負責人變更為黃文進事宜,並自斯時起開始自行或陪同黃文進領用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負責申報維泓公司107年3月至6月間、立杏公司107年3月至12月間之營業稅 ,並於陳嘉文自行或陪同黃文進領用上開統一發票後,交由「楊建興」,於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即以不詳方式,接續於各營業稅申報期間虛偽填製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經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起訴及審理範圍之說明: 起訴書犯罪事實雖提及維泓公司無實際進貨卻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惟該部分所涉維泓公司本身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係結果犯,起訴書就該部分事實並未具體載明已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於起訴事實關於犯意及論罪法條之記載,亦均未提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足見檢察官關於附表一部分之記載僅係贅載,自非本件起訴之範圍,亦非本件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陳嘉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在105年、106年間另外有工作,離職後才認識黃文進、「楊建興」,幫人家申報營業稅有疏失,沒有查證負責人的品格及過去的紀錄,但發票不是我填寫的,交易的過程我不知道,我沒有能力也不認識這些廠商,我只是按照「楊建興」指示幫忙申報營業稅云云。經查: ㈠黃文進雖於上開期間擔任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乙節,業據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維泓公司、立杏公司開立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等節,有維泓公司登記案卷、立杏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7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955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09年4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4453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及負責人基本資料、審查四科稽查報告及案關資料、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有關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各1份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同堪認定。 ㈡就被告參與期間及行為之認定: ⒈被告於107年1月2日自大自然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自然公司)退保勞保及就保乙節,有被告勞保與就保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參以黃文進係自105年11月24日擔任維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維泓公司105 年、106年統一發票領用人均非被告等節,有營業稅稅籍管 理系統查詢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各1份、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3份在卷 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24267號卷第62頁、第64頁、第124 頁、第151頁、第261頁),是被告辯稱其於105年、106年間另有工作,而未參與該期間犯行乙節,並非全然無據。 ⒉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曾有辦理負責人變更為黃文進事宜,核與證人黃文進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而維泓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黃文進之時間係105年11月24日,被告當時尚未自大自 然公司離職,是其2人所指由被告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一事 ,應係指立杏公司於107年2月7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黃文進 ,堪可認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有陪同黃文進購買統一發票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份在卷可佐(見同上卷第263頁),另被告亦曾自行領用統一發票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285頁),又被告負責申報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營業稅乙節,為其坦認不諱,參以維泓公司、立杏公司107年4月及6月兩期營業稅申報之IP 位置相同乙節,有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表1份附卷足稽(見109年度偵字第15569號卷第191至194頁 ),並審酌被告辦理立杏公司變更負責人之時間,足認維泓公司、立杏公司107年4月及6月之營業稅申報,及立杏公司 其後至107年12月間之營業稅申報,均為被告所為無訛。 ⒊綜上,被告有於107年2月7日辦理立杏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 黃文進事宜,並自斯時起開始自行或陪同黃文進領用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負責申報維泓公司107年3月至6月間、立杏公司107年3月至12月間之營業稅,堪可認定。 ㈢被告自行或陪同黃文進領用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統一發票後即交付「楊建興」,且其後申報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營業稅相關資料亦係自「楊建興」取得相關憑證等節,為被告所坦認不諱,並有前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2份及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 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被告於偵 查中供稱:我是國立臺北大學會計系畢業,我離開大自然公司後,先認識二姐,他號稱是新加坡的華人,我本來在小型會計事務所當查帳,因此認識二姐,二姐就介紹一些case給我,給我報營業稅,做工商變更等語(見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353號卷第139頁正反面),並佐以被告於大自然公 司任職前即有於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任職加保之紀錄,亦有前開被告勞保與就保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不僅具 有會計系之學歷,亦具有會計相關行業之歷練。而黃文進係人頭負責人,業經認定如前,且其曾於另案準備程序中自稱住在公園乙節,在在可見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被告既坦承曾辦理黃文進變更負責人之登記事宜,並曾陪同黃文進領用發票,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本可預見由人頭黃文進擔任負責人之維泓公司、立杏公司均為虛設之行號,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可能不實,並可供作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而逃漏稅捐無訛。是本件雖無證據可認統一發票係由被告填製,惟其預見上情後,猶將領取之統一發票交給「楊建興」,並自「楊建興」取得相關憑證申報維泓公司、立杏公司之營業稅,顯具有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並與具備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文進、自稱「楊建興」之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被告上開所辯,顯與其具備之專業背景及上開事證未合,而係卸責之詞,並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 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3項)稅務稽 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 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第3項)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 ㈡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 會計憑證之一種。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為刑法 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並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亦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 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必須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始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經查 ,被告雖不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惟黃文進自105年11月24日起即已開始擔任維泓公司登記負責人,其後更另於107年2月7日擔任立杏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曾有自行簽名領用統一發票之情形,是考量其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非短,兩次擔任不同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曾自領統一發票等情,應認其已有與「楊建興」等人共同犯罪之意思,故被告與具備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身分之黃文進共同實行,自得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 ㈣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 ㈤被告與黃文進、「楊建興」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 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 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應予分論併罰。又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經查,被告與「楊建興」等人就附表二之一、附表三所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依前開說明,皆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個月)期間、同一對象作為認定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罪數,至於上開各期內之數次針對同一對象之舉動,應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㈦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㈧被告所犯上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雖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惟因考量其具備前述會計系學歷及歷練,且涉案程度及犯罪情節非輕,爰均不依同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以前開方式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罪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從事業務介紹工作,與配偶同住等生活狀況,被告先前並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尚可,被告自稱大學會計系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上開犯行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之犯罪所生危害,被告於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所定之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實際取得獲利,尚難認有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自105年11月起至107年6月間止,於黃文 進擔任維泓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領用維泓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於附表二(本院認定前開有罪之範圍為附表二之一)所示時間,未實際銷貨即以不詳方式,接續於各營業稅申報期間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附表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經附表二所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云云。惟查,被告 參與期間,業經認定如前,附表二逾附表二之一範圍部分,尚難認係被告所為,卷內復無證據可認該部分統一發票係被告所填製或與被告有何關聯,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53號併辦意旨,認被告 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二姐」之成年女子、連惟新均明知陳建志並無實際經營群益豐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豐公司)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竟與「二姐」、連惟新、陳建志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聯絡,由被告持陳建志所提供之個人證件資料,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手續,使陳建志自107年4月26日起,至109年7月13日止,擔任群益豐公司(群益豐公司最後於108年10月9日,遷址設在彰化縣○○鄉 ○○村○○巷00號)之人頭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被告並先後在三重區農會信用部、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信用部、彰化十信三民分社等地,為群益豐公司購買發票,並協助群益豐公司申報進項及銷項營業稅。嗣群益豐公司於上開陳建志擔任登記負責人之107年7月至109年8月期間,並無實際自鑫旺國際有限公司等公司進貨,及銷貨予金城商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被告竟接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277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2,889萬3,712元,稅額1,144萬4,689元,充當群益豐公司進項證申報,並將進項稅額1,144萬4,689元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被告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以群益豐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456張 ,接續開立無交易往來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億5,123萬0,618元,稅額1,256萬1,542元,因而幫助營業人逃漏營業 稅1,256萬1,54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等罪嫌云云。 ㈡經查,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犯嫌,與前述有罪部分係事實上同一案件云云。惟被告此部分行為利用之人頭、開立發票之公司及幫助逃漏稅之對象與本案均不相同,顯非同一案件,且本案係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間、同一對象為罪數之認定,業已說明如前,是上開併辦部分顯非起訴效力所及,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維泓公司進貨及進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奕德工程有限公司 11 642萬3500元 32萬1175元 2 大北美資訊有限公司 6 3204萬6600元 160萬2330元 3 宣誠科技有限公司 6 1105萬5000元 55萬2750元 4 多傑有限公司 21 6327萬5000元 316萬3750元 5 威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8 250萬元 12萬5000元 6 大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9 1736萬8648元 86萬8431元 7 欣曼波有限公司 29 1390萬1332萬元 69萬5068元 8 梵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116萬元 5萬8000元 9 豐利電裝有限公司 1 100萬元 5萬元 10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 10 575萬0265元 28萬7515元 11 萬金麗妍股份有限公司 10 3075萬2932元 153萬7647元 12 奧特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25 3950萬元 197萬5000元 13 寬基股份有限公司 1 154萬5570元 7萬7279元 14 久美企業有限公司 1 114萬2857元 5萬7143元 合計 160 2億2742萬1704元 1137萬1088元 附表二(維泓公司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太陽神國際有限公司 2 102萬2500元 5萬1125元 2 102萬2500元 5萬1125元 2 霏凡有限公司 33 2150萬8011元 125萬5401元 33 2150萬8011元 125萬5401元 3 順羿工程有限公司 2 90萬元 4萬5000元 2 90萬元 4萬5000元 4 福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20萬元 1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5 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23萬1733元 1萬1587元 2 23萬1733元 1萬1587元 6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4 180萬元 9萬元 4 180萬元 9萬元 7 宥宬實業有限公司 2 74萬9750元 3萬7488元 2 74萬9750元 3萬7488元 8 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 1 172萬5000元 8萬6250元 1 172萬5000元 8萬6250元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35 3300萬2269元 165萬0115元 0 0元 0元 10 健利營造有限公司 1 4萬0071元 2004元 1 4萬0071元 2004元 11 蓮園國際有限公司 7 224萬7000元 11萬2350元 7 224萬7000元 11萬2350元 12 利信營造有限公司 6 224萬1705元 11萬2086元 5 223萬6105元 11萬1806元 1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3 600萬0100元 30萬0007元 13 600萬0100元 30萬0007元 14 維翰工程有限司 1 8萬8900元 4445元 1 8萬8900元 4445元 15 聖安工程有限公司 5 134萬4683元 6萬7234元 5 134萬4683元 6萬7234元 16 勝佳企業有限公司 9 350萬0490元 17萬5025元 9 350萬0490元 17萬5025元 17 達振工業有限公司 29 2530萬3270元 126萬5166元 29 2530萬3270元 126萬5166元 18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19 澤瑄貿易有限公司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20 百欣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400萬元 20萬元 5 400萬元 20萬元 21 茂旺實業有限公司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22 康立杰國際有限公司 3 185萬1071元 9萬2554元 3 185萬1071元 9萬2554元 23 睿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1077萬9600元 53萬8980元 26 1077萬9600元 53萬8980元 24 誠均有限公司 4 100萬1040元 5萬0052元 4 100萬1040元 5萬0052元 25 麟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13萬9000元 6950元 1 13萬2540元 6627元 26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 3 115萬0100元 5萬7506元 3 115萬0100元 5萬7506元 27 鼎浩企業工程行 10 350萬元 17萬5000元 10 350萬元 17萬5000元 28 佳境欣業有限公司 9 278萬元 13萬9000元 9 278萬元 13萬9000元 29 邑韋有限公司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30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31 鴻楠工業有限公司 6 289萬0995元 14萬4550元 6 289萬0995元 14萬4550元 32 本信實業有限公司 7 265萬8415元 13萬2922元 7 265萬8415元 13萬2922元 33 洋鴻有限公司 5 200萬元 10萬元 5 200萬元 10萬元 34 岱搌工業有限公司 5 223萬0521元 11萬1526元 5 223萬0521元 11萬1526元 35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 4 174萬4950元 8萬5748元 4 174萬4950元 8萬5748元 36 極速空力有限公司 1 19萬4250元 9713元 1 19萬4250元 9713元 37 唯立工程行 4 160萬0150元 8萬0008元 4 160萬0150元 8萬0008元 38 德堃科技有限公司 16 537萬7960元 26萬8899元 16 537萬7960元 26萬8899元 39 鑫興工業社 0 45萬元 2萬2500元 0 0元 0元 40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10 258萬4631元 12萬9232元 10 258萬4631元 12萬9232元 41 鋐鎰機械有限公司 8 136萬2785元 6萬8140元 8 136萬2785元 6萬8140元 42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2 68萬1000元 3萬4050元 2 68萬1000元 3萬4050元 43 冠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5 2145萬4300元 107萬2715元 45 2145萬4300元 107萬2715元 44 宋江工程有限公司 5 238萬0950元 11萬9050元 5 238萬0950元 11萬9050元 45 微泉企業有限公司 1 9667元 483元 1 9667元 483元 合計 393 2234萬9227元 1117萬4986元 354 1億9003萬4898元 950萬1768元 附表二之一(即附表二中認定有罪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主文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霏凡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2) 107年4月 19 1200萬元 60萬元 19 1200萬元 60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6月 14 1310萬8011元 65萬5401元 14 1310萬8011元 65萬5401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達振工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17) 107年4月 10 750萬元 37萬5001元 10 678萬元 37萬5001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6月 19 1780萬3270元 89萬165元 19 1780萬3270元 89萬165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金兔工具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18) 107年4月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2 74萬7600元 3萬738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澤瑄貿易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19) 107年6月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4 373萬1650元 18萬6583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茂旺實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21) 107年4月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18 1082萬9651元 54萬1487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26) 107年4月 3 115萬100元 5萬7506元 3 115萬100元 5萬7506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鼎浩企業工程行(即附表二編號27) 107年4月 4 150萬元 7萬5000元 4 150萬元 7萬50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6月 6 200萬元 10萬元 6 200萬元 10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邑韋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29) 107年4月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6 354萬3745元 17萬7188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律鼎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即附表二編號30) 107年6月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27 2634萬9714元 131萬7487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本信實業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32) 107年4月 4 135萬8415元 6萬7922元 4 135萬8415元 6萬7922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精銳鋼模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35) 107年4月 2 71萬4850元 3萬5743元 2 71萬4850元 3萬5743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即附表二編號40) 107年4月 1 11萬7000元 5850元 1 11萬7000元 585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139 1億245萬4006元 512萬2713元 139 1億245萬4006元 512萬2713元 附表三(立杏公司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主文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月鑫科技有限公司 107年4月 1 104萬8000元 5萬2400元 1 104萬8000元 5萬24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天京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107年4月 2 120萬元 6萬元 2 120萬元 6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華星營造有限公司 107年4月 1 15萬9300元 7965元 1 15萬9300元 7965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107年6月 4 150萬300元 7萬5015元 4 150萬300元 7萬5015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有祈閎有限公司 107年10月 8 350萬2500元 17萬5125元 8 350萬2500元 17萬5125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107年8月 3 150萬元 7萬5000元 3 150萬元 7萬50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安信開發環保有限公司 107年6月 9 430萬362元 21萬5019元 9 430萬362元 21萬5019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藍虹實業有限公司 107年6月 3 100萬元 5萬元 3 100萬元 5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田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07年4月 2 76萬7000元 3萬8350元 2 76萬7000元 3萬835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古卡貿易有限公司 107年6月 3 197萬2460元 9萬8624元 3 197萬2460元 9萬8624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金城商業有限公司 107年10月 8 390萬200元 19萬5010元 8 390萬200元 19萬501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狀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7年10月 10 470萬381元 23萬5019元 10 470萬381元 23萬5019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鑫兆豐事業有限公司 107年6月 5 357萬4390元 17萬8721元 5 357萬4390元 17萬8721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百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107年4月 7 250萬元 12萬5000元 7 250萬元 12萬50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麥英達科技有限公司 107年6月 10 735萬2860元 36萬7644元 10 735萬2860元 36萬7644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12月 15 715萬5750元 35萬7788元 15 715萬5750元 35萬7788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堃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7年8月 5 200萬150元 10萬8元 5 200萬150元 10萬8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台典工程行 107年12月 3 1904萬7619元 95萬2381元 3 1904萬7619元 95萬2381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7月 1 150萬元 7萬5000元 1 150萬元 7萬50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年8月 17 1932萬元 96萬6000元 17 1932萬元 96萬6000元 19 鼎浩企業工程行 107年10月 1 30萬元 1萬5000元 1 30萬元 1萬500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0月 19 704萬8640元 35萬2434元 19 704萬8640元 35萬2434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107年4月 14 700萬元 35萬元 14 700萬元 35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亞邦雷德商行 107年6月 1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1 42萬8571元 2萬1429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上杰實業社 107年6月 1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1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唯立工程行 107年6月 2 98萬5200元 4萬9260元 2 98萬5200元 4萬926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丞佑精密有限公司 107年4月 6 202萬5000元 10萬1250元 6 202萬5000元 10萬1250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鉦鴻機械有限公司 107年4月 4 100萬元 5萬元 4 100萬元 5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戰道營造有限公司 107年6月 2 100萬元 5萬元 2 100萬元 5萬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承洋合板有限公司 107年4月 4 100萬3500元 5萬175元 4 100萬3500元 5萬175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勇信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7年6月 4 240萬元 12萬1元 4 240萬元 12萬1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鴻展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107年4月 2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2 38萬952元 1萬9048元 陳嘉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 177 1億1195萬4087元 559萬7714元 177 1億1195萬4087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1095萬4087元) 559萬7714元(起訴書誤載為554萬77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