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江長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長益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 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 公司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