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長益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崧翰律師
- 被告
-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吳品昇(原名吳佳瑋)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