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盟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盟雲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劉興峯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陳侑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三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宙○○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三十三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至三十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乙○○所有手機壹支(扣案物編號:1-B-2)、宙○○所有手機 貳支(扣案物編號:1-A-7-1、1-A-7-2)均沒收;未扣案宙○○ 所有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乙○○、宙○○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初、110年12月中,加入「 大埕」(真實年籍、資料不詳)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 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擔任第一線機手,利用通訊軟體結識黃○○,介紹假投資平臺「Exness」,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利 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時間 、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即遭提 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最終由「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二、該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警方查獲止 ,另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作為詐騙機房,乙○○遂 基於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應「大埕」之邀,同意擔任機房管理者,負責掌握成員出缺席狀況,教導、提供成員話術內容,並發放薪資,及擔任第二線機手,又招募庚○○、G○○(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加入詐騙集團 。宙○○則於111年2月起,與乙○○共同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 意聯絡,經拔擢為機房管理者,重新制定規則,與乙○○共同 管理機房,並彙整每日業績向乙○○報告,及擔任第二線機手 (原為第一線機手)。乙○○、宙○○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機房成員庚○○、A○○、G○○、午○○、寅○○、戊○○、癸○○、I○○(均由 本院另行判決)、少年李○翰(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擔任第一線機手,負責利用通訊軟體IG,創設專用帳號,使用女子頭像,隨機尋找對象,使用預設文案攀談,取得信任,待成為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或Whatsapp好友後,伺機介紹假投資平臺「智邦」(網址:https://stock.zhibanqsx.com),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利,僅需提供10%技術費用云云,致附表一編號2至3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支付費用 加入會員,再由機房內第二線機手(乙○○、宙○○擔任)勸誘 附表一編號2至34所示之人同意進一步投注資金,依指示匯 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至34),即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 融帳戶,最終由「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乙○○、宙○○及其等辯護人對於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於準備程序都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90頁至第91頁、第97頁至第98頁),也沒有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前再爭執或聲明異議,經過本院審查這些證據作成的情況,並沒有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都適合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該都有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的警詢筆錄、未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則均不作為指揮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 二、至於認定事實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都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的反面解釋,應該也都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依據的證據與理由: 被告乙○○、宙○○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 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其等供述可以相互佐證(出處如附表二),並與同案被告庚○○、A○○、G○○、午○○、寅○○、戊○○、 癸○○、I○○、證人即少年李○翰於警詢、偵查供述、附表二所 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亦有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以認為被告乙○○、宙○○具任意 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宙○○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一)被告乙○○、宙○○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起訴書論罪法條贅載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之罪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被告乙○○並成立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二)又被告乙○○、宙○○參與犯罪組織的低度行為,為指揮犯罪 組織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外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58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關於被告乙○○部分,已經明確記載「招募 人員進入詐騙機房」,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應屬檢察官起訴範圍,又被告乙○○於準備程序自白:我找了庚 ○○、G○○一起進來機房工作等語(本院卷一第212頁),縱 起訴書論罪法條漏載該罪名,仍無突襲之疑慮。 二、共同正犯: (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因為我要離職,宙○○111年2 月開始學二線機手的工作,並開始擔任組長工作,管理規範、分工都是由宙○○處理,我也會教宙○○怎麼做,宙○○有 問題的話還是會問我,所以我並沒有脫離乾淨等語(本院卷一第213頁),又被告宙○○於偵查供稱:乙○○問我要不 要當組長,我說我可以試試看,負責管理上班秩序,變更或調整上班時間我也會和乙○○確認,並透過通訊軟體和乙 ○○對帳等語(偵卷㈦第330頁背面、第355頁),可以認為1 11年2月以後,詐騙機房是由被告乙○○、宙○○一起指揮,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又被告乙○○、宙○○與同案被告庚○○、A○○、G○○、午○○、寅 ○○、戊○○、癸○○、I○○、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分工合作,各自擔任詐騙、聯繫、提款、回繳的工作,對於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及洗錢的行為,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一樣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本案詐騙集團機房雖然有少年李○翰參與,但少年李○翰加 入時,差不到幾天就年滿17歲,與18歲相去不遠,又被告乙○○於法院訊問時供稱:是我跟李○翰面談,但我不知道 李○翰幾歲,我覺得應該是18、19歲,而且李○翰身上還有 刺青等語(本院卷一第213頁),可以認為少年李○翰外型 、面貌、特徵不一定可以讓旁人察覺出是未滿18歲的人,甚至被告宙○○於法院訊問時供稱:我是李○翰來的隔天才 看到他,我不知道他到底幾歲,被警方查獲以後我才知道他是未成年人等語(本院卷一第129頁),故被告乙○○、 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李○翰為未成年人,並非毫 無疑問,應該沒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處罰的必要,起訴書這部分的主張,應有誤會。 三、罪名的競合與罪數的認定: (一)想像競合: 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3992號判決指出,為了 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雖然主要是針對「參與犯罪組織罪」進行解釋,但是「指揮犯罪組織罪」同樣必須「避免重複評價」,應該可以在「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以該判決意旨進行相同的處理。 2.被告乙○○、宙○○「參與」犯罪組織以後,並「指揮」犯罪 組織的單一行為,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指揮犯罪組織罪應與開始指揮行為以後的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分別為附表一編號2、3)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其餘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指揮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被告乙○○、宙○○的單一「參與 」、「指揮」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 3.又被告乙○○開始指揮犯罪組織以後,指揮行為繼續中,本 於便利組織運作的同一目的,招募同案被告庚○○、G○○加 入,以維護、確保組織犯罪運作的繼續進行,不僅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也具有重要的關聯性(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4.被告乙○○、宙○○在詐騙機房工作,並利用來源不明帳戶收 受附表一所示之人的匯款,使得「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可以獲得詐欺所得,被告乙○○、宙○○參與詐欺取財犯罪的分 工行為,同時也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的行為,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而且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5.因此: ⑴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2,是以「一行為」觸犯指揮犯罪組 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法定刑最重的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於附表一編號1 、3至34,則是「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一樣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被告宙○○於附表一編號3,是以「一行為」觸犯指揮犯罪組 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法定刑最重的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於附表一編號1至2、4至34,則是「一行為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一樣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指揮犯罪組織罪與被告乙○○、宙○○開始指揮行為以後的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成立想像競合後,與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該分別處罰,又被告乙○○、宙○○、同案被告庚 ○○、A○○、G○○、午○○、寅○○、戊○○、癸○○、I○○、少年李○ 翰與「大埕」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了不同的詐騙方法,行為時間、被害人也都不一樣,各別具有獨立性,各別被害人的詐欺取財行為間,可以認為是犯意各別,而且行為互殊,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該以被害人的人數為基礎,分別進行處罰,故被告乙○○、宙○○均共犯34罪。 四、刑罰減輕事由: (一)被告宙○○於警詢、偵查對於「指揮犯罪組織罪」的罪名雖 然沒有明白承認,但是被告宙○○坦承於111月2月開始成為 詐騙機房的組長,並與被告乙○○共同管理、指揮詐欺機房 的運作,可以寬認確實有自白的意思。 (二)被告乙○○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自白指揮犯罪組 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犯行,又被告宙○○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自白指揮犯罪組織罪、 洗錢罪犯行,應該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l項後段、第2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乙○○、宙○○的刑罰。 (三)想像競合的情況下,法定刑較輕之罪的刑罰減輕規定也必須被考慮,只是本案從一重後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的部分(即指揮犯罪組織罪之外),仍然應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宙○○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 1.被告宙○○的辯護人主張:被告宙○○坦承犯行,主要是聽從 被告乙○○的指示,並非主謀,而且加入時間短暫,犯罪所 得只有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也有與被害人和解的意願,犯罪情狀輕微,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等語。 2.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然有明文規定,然而所謂「顯可憫恕」,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然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情形而言。 3.被告宙○○自110年12月中加入詐騙機房起,至警方於111年 3月15日查獲為止,參與犯罪組織長達3個月,時間並非短暫,若不是遭到警方查獲,參與的時間肯定更長,又被告宙○○從單純參與犯罪組織的角色,躋身成為機房的指揮者 ,惡性並非輕微,而且被告宙○○絕非出於什麼不得已的苦 衷才參與、指揮詐騙集團,被告宙○○坦承犯罪的犯後態度 ,已經存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l項後段的減刑規定,可以適當評價,客觀上沒有特別值得憫恕的原因。 4.適用前述減刑規定以後,即便科處被告宙○○最低的處斷刑 度及法定刑度(指揮犯罪組織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有期徒刑1年),也不足以引起一 般人的同情,並沒有情輕法重的情況,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宙○○的處罰,因此被告宙○○的辯護人的主 張並無理由。 五、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的說明: (一)審酌被告乙○○、宙○○身體四肢健全,而且年輕力壯,卻不 思考如何藉由自己的能力,透過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然為了貪圖不法私利,參與以詐欺為目的的犯罪組織,進而成為詐騙機房管理者,指揮犯罪組織,並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進行詐騙計畫,騙取他人的金錢,同時製造金流斷點,妨害檢警的查緝,被告乙○○甚至招募他人加入詐 欺機房,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乙○○、宙○○始終坦 承犯行,如實陳述犯罪手段,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二)一併考量被告乙○○、宙○○沒有前科,被告乙○○說自己自己 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機車行的工作,月薪約2萬8,000元,與父母、妻子、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需要扶養未 成年子女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被告宙○○則說自己國中畢 業的智識程度,主要以幫忙家中事業維生,月薪約5萬元 ,與外公、外婆同住,需要扶養外公、外婆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三)再考慮被告乙○○、宙○○為詐騙機房的組長,具有指揮詐騙 集團運作的權限,層級較高,涉入較深,以及被告乙○○、 宙○○參與、指揮詐騙機房的時間長短,分別獲得報酬30萬 元、15萬元,還有被告乙○○、宙○○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 ,被告乙○○已經實際給付賠償金共100萬1,000元(本院卷 二第251頁至第266頁)等一切因素,並以各被害人受騙金額、損害是否已經被填補為基礎,就被告乙○○、宙○○所犯 各次犯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由於本案各罪主要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而且被告乙○○、宙○○參與、指揮詐騙機房以後 ,反覆實施詐騙,也是該行為的本質(難以想像詐騙集團只騙一個人就決定解散),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法院分別綜合評價被告乙○○、宙○○所犯罪數,參與、指揮詐騙 機房的時間長短,在詐騙機房的分工程度,還有被害人的人數,以及損害總金額,並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以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乙○○、宙○○的辯護人固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但是關 於被告乙○○、宙○○所犯各罪刑,法院已經分別定其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8月、4年,均超過有期徒刑2年,而且被告乙○○、 宙○○指揮犯罪組織的行為,妨害社會秩序,造成多數被害人 財產損害,更是詐騙集團機房能夠順利運作的不可或缺角色,並不屬於「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不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 七、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雖然 有明文規定,但是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法院不能夠再適用該規定,宣告被告乙○ ○、宙○○強制工作。 肆、沒收的說明: 一、扣案被告乙○○所有手機1支【扣案物編號:1-B-2】、被告宙 ○○所有手機2支【扣案物編號:1-A-7-1、1-A-7-2】,被被 告乙○○、宙○○作為詐騙、聯繫使用(偵卷㈤第6頁背面;偵卷 ㈢第154頁;本院卷二第275頁),屬於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全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一)被告宙○○的犯罪所得為15萬元(本院卷二第88頁),並未 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該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乙○○固然獲得30萬元的報酬(本院卷二第96頁),但 是被告乙○○支付部分被害人賠償金共100萬1,000元(本院 卷二第251頁至第266頁),超過30萬元,被告乙○○的犯罪 所得已經被剝奪,若再將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將是一個過於苛刻的決定,因此根據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進行沒收宣告。 三、其餘扣案物無從沒收: (一)扣案被告乙○○所有手機1支【扣案物編號:1-A-12-17】, 為其私人手機(偵卷㈤第6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75頁),並非犯罪所用之物,以及扣案被告乙○○所有信用卡、身分 證、健保卡【扣案物編號:1-B-3、1-B-4、1-B-5、1-B-6】,也與犯罪無關,均無法宣告沒收。 (二)因為被告乙○○、宙○○只是按照「大埕」指示,管理詐騙機 房,既非出資者,也不是場地提供者,其餘扣案物(如電腦主機、螢幕、SIM卡、監視器主機、分享器、點鈔機、 機房支出統計表等物)應非其等所有,由檢察官另為合法的處理比較恰當。 四、在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經不用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可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也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沒收的 物品、犯罪所得合併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主文 ⒈ 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LINE暱稱「靖瑄」,於110年12月16日,添加黃○○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將協助操盤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2月16日19時46分 1,000元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劉俊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年12月19日20時4分 4,1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政霖】 110年12月21日2時34分 1萬6,000元 110年12月24日8時19分 5,000元 ⒉ F○○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LINE暱稱「恩恩」,於111年1月7日,添加F○○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月7日17時8分 5,000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則宇】 乙○○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26日14時17分 3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睿謙】 111年1月27日19時46分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益】 111年1月27日19時49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0分 3萬元 111年1月27日19時51分 3萬元 111年1月29日17時32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孝儀】 111年1月29日17時34分 3萬元 ⒊ 子○○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9日,向子○○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網址:stock.kijmoop.com)及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0日7時5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宙○○共同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11年2月10日21時32分 1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1日0時8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4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111年2月12日0時5分 5萬元 111年2月12日0時7分 5萬元 111年2月15日16時12分 5萬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111年2月15日16時13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2時25分 3萬元 ⒋ H○○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5日,添加H○○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9時18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7日19時12分 1萬元 111年2月19日18時1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 ⒌ Q○○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4日,添加Q○○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22時5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⒍ 宇○○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Instagram暱稱「蓉ㄦ」(ID:isa_0624_),於111年2月8日16時15分,添加宇○○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5日14時49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5日18時25分 1萬元 ⒎ N○○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Instagram暱稱「白白」(ID︰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13時35分,添加N○○為好友,並佯稱可用外掛程式破解外匯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保證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6日16時31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17日19時 1萬元 111年2月23日16時48分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⒏ C○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C○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7日14時24分 1,000元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17日18時16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23時1分 2萬8,000元 ⒐ 亥○○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21時5分,添加亥○○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19日22時34分 2,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2月21日20時5分 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 111年2月21日20時21分 2,000元 ⒑ 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0日18時12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23日21時28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111年3月4日19時43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14日19時4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⒒ 壬○○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添加壬○○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2日20時37分 1,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2月24日16時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6時29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6時30分 1萬元 111年3月8日17時04分 3萬元 111年3月9日14時16分 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 111年3月9日23時14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 ⒓ B○○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Instagram暱稱「辰」(帳號:uuene_88)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3日0時,添加B○○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4日20時3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7日17時5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8日10時2分 2萬元 ⒔ 辛○○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2日,添加辛○○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8時2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⒕ 未○○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5日,添加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5日14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2月28日19時4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1日20時17分 1萬元 ⒖ 巳○○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8日,添加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2月28日21時2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⒗ 辰○○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1時17分,添加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日17時2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1日20時51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2日12時02分 2萬元 ⒘ E○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Instagram暱稱「婧瑄」(帳號:xuang_071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添加E○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6時18分 1,0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品萱】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4日18時40分 1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佳靜】 111年3月8日19時36分 1萬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 111年3月15日12時10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I○○】 ⒙ 卯○○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添加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20時49分 3,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起訴書誤載帳戶號碼)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3月3日3時3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111年3月3日13時57分 5萬元 ⒚ 天○○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Instagram暱稱「芽芽」及LINE暱稱「White」、「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2時15分,添加天○○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日17時2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年3月10日18時43分 1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⒛ P○○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4日,添加P○○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4日2時1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丁○○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於111年3月5日15時1分,添加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5日16時03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玄○○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LINE暱稱「柒柒」(ID:nn000000),於111年3月5日,添加玄○○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6日18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甲○○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4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7日18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7日18時42分 5萬元 111年3月7日19時32分 3萬元 111年3月7日22時15分 10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 111年3月14日19時25分 2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M○○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Instagram暱稱「瑄瑄」(帳號:kimi_701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5時28分,添加M○○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6時11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9日13時59分 1萬元 111年3月10日20時5分 2萬2,000元 J○○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臉書及LINE暱稱「AMY」(LINE ID:0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J○○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3時58分 3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1年3月7日14時53分 3萬元 111年3月14日14時3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義德】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 2萬5,000元 111年3月16日14時19分 5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永賢】 111年3月16日14時20分 5萬元 丑○○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Instagram暱稱「李怡昕」,於111年3月初,添加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http://stock.zhibangs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7日18時40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戌○○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8日,添加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4時27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11日16時1分 1萬元 111年3月15日14時2分 5萬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D○○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6時50分,添加D○○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可自動提單,保證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8日16時35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鄧姸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LINE暱稱「AMY」,於111年3月9日,添加O○○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9日1時5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3月9日17時14分 1萬元 111年3月9日17時53分 2萬元 K○○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Instagram暱稱「白白」(帳號: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添加K○○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8時42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L○○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Instagram暱稱「耶比」(帳號:willston_08_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L○○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5時1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地○○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Instagram暱稱「芽芽」(ID︰tereng 0317)及LINE ID「mmo0317」,於111年3月12日,添加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3時26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 (提告)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Instagram暱稱「魚」(ID︰rumi0812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丙○○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15時18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申○○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Instagram暱稱「玉米」(ID:Kevin000000),於111年3月,添加申○○為好友,並佯稱介紹智邦投資網站(網址:stock.zhibangs.com),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5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 1,000元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二: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被告乙○○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㈤第3頁至第13頁背面;偵卷㈧第20頁至第30頁;偵卷㈩第75頁至第81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㈤第119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㈦第342頁至第347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96頁、第240頁 被告宙○○供述及自白 警詢 偵卷㈢第153頁至第162頁;偵卷㈧第45頁至第50頁;偵卷㈩第123頁至第125頁 偵查 偵卷㈢第284頁至第286頁;偵卷㈦第330頁至第332頁、第354頁至第357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88頁、第240頁 同案被告庚○○供述 警詢 偵卷㈤第166頁至第17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㈤第219頁至第173頁背面 同案被告A○○供述 警詢 偵卷㈢第1頁至第11頁背面;偵卷㈩第267頁至第279頁 偵查 偵卷㈢第66頁至第72頁;偵卷㈦第326頁至第327頁 同案被告G○○供述 警詢 偵卷㈧第57頁至第7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㈥第160頁至第166頁;偵卷㈦第336頁至第338頁背面 同案被告午○○供述 警詢 偵卷㈢第76頁至第85頁;偵卷㈧第88頁至第94頁 偵查 偵卷㈢第147頁至第150頁;偵卷㈦第196頁至第198頁 同案被告寅○○供述 警詢 偵卷㈥第2頁至第9頁背面;偵卷㈧第107頁至第113頁 偵查 偵卷㈥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偵卷㈦第185頁至第187頁 同案被告戊○○供述 警詢 偵卷㈤第124頁至第132頁;偵卷㈧第147頁至第153頁 偵查 偵卷㈤第158頁至第161頁;偵卷㈦第190頁至第191頁 同案被告癸○○供述 警詢 偵卷㈠第13頁至第21頁背面;偵卷㈧第127頁至第133頁 偵查 偵卷㈠第119頁至第124頁;偵卷㈦第182頁至第184頁 同案被告I○○供述 警詢 偵卷㈠第135頁至第145頁背面;偵卷㈦第312頁至第31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㈠第196頁至第124頁 準備程序、審理 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 證人即少年李○翰證詞 警詢 偵卷㈥第175頁至第183頁背面 偵查 偵卷㈥第256頁至第264頁 附表一編號1 (被害人黃○○) 黃○○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52頁至第53頁 黃○○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54頁至第55頁背面;偵卷㈢第247頁背面;偵卷㈧第191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56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92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F○○) F○○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背面 F○○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2頁至第95頁;偵卷㈧第231頁正背面、第236頁至第23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9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96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子○○) 子○○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 子○○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99頁至第102頁;偵卷3227第248頁 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H○○) H○○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4頁正背面 H○○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49頁至第25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06頁至第10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07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Q○○) Q○○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8頁至第329頁 Q○○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7頁正背面、第330頁至第331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3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32頁至第334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宇○○) 宇○○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53頁至第354頁 宇○○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2頁正背面、第355頁至第35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57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57頁背面至第358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N○○) N○○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0頁至第361頁 N○○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59頁至第365頁 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C○) C○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77頁至第78頁背面 C○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79頁至第82頁背面 臺灣銀行網路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83頁 詐騙網站畫面 偵卷㈡第8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83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亥○○) 亥○○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21頁至第322頁 亥○○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20頁至第326頁 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己○○) 己○○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1頁至第412頁 己○○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0頁正背面、第413頁至第416頁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壬○○) 壬○○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18頁至第119頁背面 壬○○報案資料 偵卷㈢第224頁至第225頁背面;偵卷㈧第271頁至第276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20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㈢第226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2頁至第123頁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B○○) B○○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24頁至第125頁 B○○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偵卷㈧第282頁至第28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29頁背面至第133頁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辛○○) 辛○○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15頁正背面 辛○○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14頁至第31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318頁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18頁至第319頁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未○○) 未○○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18頁正背面 未○○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17頁至第42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22頁至第409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28頁至第429頁 附表一編號15 (被害人巳○○) 巳○○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03頁正背面 巳○○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02頁至第40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09頁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06頁至第409頁 附表一編號16 (告訴人辰○○) 辰○○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36頁至第337頁 辰○○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35頁正背面、第338頁至第340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1頁、第344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1頁背面至第344頁 附表一編號17 (告訴人E○) E○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209頁正背面 E○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251頁背面;偵卷㈧第208頁至第216頁 轉帳明細 偵卷㈡第74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18頁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偵卷㈧第218頁背面至第219頁 附表一編號18 (告訴人卯○○) 卯○○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37頁至第138頁 卯○○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290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139頁正背面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39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19 (告訴人天○○) 天○○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51頁至第152頁 天○○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偵卷㈧第308頁至第31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0 (被害人P○○) P○○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46頁正背面 P○○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45頁至第347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349頁 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48頁背面至第351頁 附表一編號21 (被害人丁○○) 丁○○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0頁正背面 丁○○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9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2 (告訴人玄○○) 玄○○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42頁正背面 玄○○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41頁至第444頁 附表一編號23 (告訴人甲○○) 甲○○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 甲○○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93頁至第201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202頁至第207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卷㈧第207頁正背面 附表一編號24 (告訴人M○○) M○○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08頁至第109頁背面 M○○報案資料 偵卷㈡第110頁至第111頁背面;偵卷㈧第262頁 ATM交易明細 偵卷㈡第113頁正背面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13頁背面至第117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5 (告訴人J○○) J○○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78頁正背面 J○○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77頁至第38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85頁至第391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26 (被害人丑○○) 丑○○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64頁至第365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66頁 附表一編號27 (告訴人戌○○) 戌○○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177頁至第178頁 戌○○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76頁至第182頁 Instagram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83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184頁 附表一編號28 (告訴人D○○) D○○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93頁正背面 D○○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92頁至第395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96頁至第401頁 附表一編號29 (被害人O○○) O○○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0頁正背面 O○○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0頁至第433頁 附表一編號30 (告訴人K○○) K○○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40頁正背面 K○○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161頁至第163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164頁至第175頁背面 中國信託提款卡影本 偵卷㈡第42頁 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㈡第44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31 (告訴人L○○) L○○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435頁正背面 L○○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434頁至第437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438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㈧第438頁 附表一編號32 (告訴人地○○) 地○○於警詢證詞 偵卷㈡第146頁正背面 地○○報案資料 偵卷㈥第30頁背面、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偵卷㈧第303頁 郵局存摺正反面影本 偵卷㈡第147頁背面至第148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㈡第149頁至第150頁背面 附表一編號33 (告訴人丙○○) 丙○○於警詢證詞 偵卷㈧第367頁正背面 丙○○報案資料 偵卷㈧第366頁至第369頁 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㈧第370頁至第358頁 附表一編號34 (被害人申○○) 申○○於警詢證詞 偵卷㈦第372頁正背面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卷㈦第373頁 銀行資料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戶名:蘇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41頁至第346頁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永賢】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47頁至第350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則宇】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55頁至第359頁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61頁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對帳單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劉俊宇】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07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70頁至第1873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佳靜】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86頁至第1992頁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66頁至第1867頁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存摺存款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11頁至第315頁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品萱】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31頁至第3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義德】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39頁至第448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43頁至第1851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I○○】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孝儀】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05頁至第419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29頁至第43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睿謙】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83頁、第389頁至第403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偵卷第1823頁至第1834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425頁至第427頁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政霖】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本院卷一第375頁至第379頁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群組「獎盃符號」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01頁至第1525頁 群組「K群」Telegram對話紀錄 偵卷第1527頁至第1552頁;偵卷㈢第123頁至第135頁背面;偵卷㈠第151頁至第163頁背面 群組「300萬+」LINE對話紀錄 偵卷第1553頁至第1564頁 被告癸○○手機LINE對話紀錄 偵卷㈠第25頁至第31頁 少年李○翰手機IG、LINE、記事本畫面 偵卷㈥第231頁至第2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