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德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303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789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賴德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賴德祥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帳號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因此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網路交友平台wishandating名稱「安琪」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對許東枝、潘士奇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賴德祥再依「安琪」之指示,在網路交友平台,以信用卡刷卡購買禮物之方式,將詐騙贓款儲值至「安琪」所指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賴德祥並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許東枝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潘士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德祥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4、72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303號偵查卷【下稱偵41303卷】第43至56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898號偵查卷【下稱偵7898卷】第9頁及反面),復有告訴人許東枝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交友平台wishandating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潘士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員警製作之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8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110年11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8637號函及檢附之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9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3005號函及檢附之機台提領監視錄影畫面、本案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信用卡消費明細等在卷可佐(見偵41303卷第13至29、59至101頁;偵7898卷第10、12至18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89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獲取「安琪」允諾之報酬,率爾將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又造成告訴人因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紀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社區保全、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於本件犯罪之角色分工、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業與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調解成立(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5月4日簡式審判筆錄、本院調解筆錄)及因本案犯行所獲不法利益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達成調解,並獲得其等宥恕及同意給予緩刑,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復衡以被告現有正當工作,尚無逕使其執行自由刑之必要,是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使其深切反省,本院認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至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被告之報酬係以匯入本案帳戶美金1,000元,可抽佣金新臺幣1,000元計算,告訴人許東枝匯款部分,有取得佣金1萬5,000元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 (見偵41303卷第110至111頁),是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而該款項未經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然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調解成立,約定賠償之金額分別為20萬元、9萬元,被告尚須依約定之給付方式持續清償,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是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告訴人許東枝、潘士奇匯入本案帳戶之其餘款項,業已轉交詐騙集團成員,且現存卷內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對於上開不法所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自無從就此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文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許東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安琪」、「陳思琪」、「林筱婷」等身分與許東枝聯繫,向許東枝誆稱:可交友碰面,但須在網路交友平台wishandating儲值,才能邀約云云,致許東枝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8日11時36分許 15萬5,000元 起訴部分 110年7月9日9時17分許 15萬5,000元 110年7月9日15時2分許 15萬5,000元 2 潘士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芸芸」向潘士奇誆稱:如欲取回先前儲值在網路交友平台wishandating的錢,需繳交開通費、講話費、驗證帳戶實名制等費用云云,致潘士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0年7月5日15時41分許 24萬8,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98號移送併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