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正偉鄭淳予陳志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褚家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0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7號案件(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2月23日宣判,有該案之辦案進行簿1紙附卷可稽,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年3月29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9日新北檢錫雨110偵30402字第111903278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