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崇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崇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3357、44849、45719、46785、111年度偵字第11155、11561、11907、11920、12817、15136、15374、15424號)及移 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98號、第22896號、第3369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崇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崇文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中旬某日時,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飛想企 業社、負責人羅崇文,下稱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出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崇文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0、169、180頁),復有飛想企業社商業登記基 本資料(見偵字第35122號卷第31頁)及附表二「證據資料 」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向被害人等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15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98號 (下稱併辦一)、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2896號(下稱併辦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3697號(下稱併辦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及洗錢犯行,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而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5,000元、沒有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80頁),暨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業與附表 一編號10、12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見本院卷第80-1至80-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惟被告否認因此取得報酬(見偵字第44849號卷第10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徐世淵、范孟珊移送併案審理,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陳坤童(提告) 民國110年6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子馨」、「客服036」帳號傳送訊息向陳坤童佯稱:可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5」(起訴書誤載「MataTrader5」)購買國外黃金投資等語,致陳坤童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0時30分許 (起訴書漏載匯款時間,應予補充) 28萬元 2. 顏玉玲(提告) 110年6月間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n」帳號傳送訊息向顏玉玲佯稱:可透過手機APP「PotEX」進行投資等語,致顏玉玲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9時33分許 200萬元 110年7月13日9時34分許 40萬元 110年7月13日9時36分許 35萬元 3. 黃詠宸(提告) 110年6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威」、「澳門新葡京客服」帳號傳送訊息向黃詠宸佯稱:可加入澳門新葡京遊戲平台,要領取中獎金額需先轉帳相關費用等語,致黃詠宸陷於錯誤,加入成為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0時42分許 (起訴書記載10時28分許) 18萬8,295元 4. 謝秋權(提告) 110年6月21日起(起訴書記載5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 ID「lyy627」(起訴書誤載「lyy628」)帳號傳送訊息向謝秋權佯稱:可加入金航國際投資網站購買黃金進行投資等語,致謝秋權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11時8分許 (起訴書漏載匯款時間,應予補充) 20萬元 5. 蔡耿豪(提告) 111年6月6日起(起訴書記載5月12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uyu」、「GEV MARKETS」等帳號傳送訊息向蔡耿豪佯稱:可透過手機APP「MetaTrader5」(起訴書誤載「MataTrader5」)進行投資等語,致蔡耿豪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14時2分許 20萬元 110年7月13日13時49分許 17萬元 6. 陳麗珠(提告) 110年6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宇霆」、「雲頂客服」等帳號傳送訊息向陳麗珠佯稱:可加入「雲頂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m.ylc6166.com)進行投資等語,致陳麗珠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0時18分許 7萬5,000元 7. 許朝信(提告) 110年7月5日起,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向許朝信佯稱:可加入「威尼斯人」網站會員,利用網站漏洞賺錢等語,致許朝信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9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2日9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2日9時59分許 6,835元 8. 蔡寶恭(未提告) 110年6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婉兒」帳號傳送訊息向蔡寶恭佯稱:可提供穩賺不賠之操作方式,在「澳門新葡京」網站賺錢等語,致蔡寶恭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7月14日12時13分許 (起訴書記載12時31分許) 12萬元 110年7月14日12時46分許 8萬元 9. 杜祐辰(未提告) 110年6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rah」、「GEV MARKETS」帳號傳送訊息向杜祐辰佯稱:可在「GEV MARKETS」網站投資期貨等語,致杜祐辰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12時51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3日10時18分許 (起訴書記載10時17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4日10時34分許 5萬元 10. 葉雅勤(提告) 110年6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家豪」帳號傳送訊息向葉雅勤佯稱:可加入「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m.wns4168.com)利用網站漏洞賺錢等語,致葉雅勤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14時44分許 (起訴書記載14時39分許) 9萬6,580元 11. 方俞婷(提告) 110年6月16日起,以臉書暱稱「Lee George」帳號傳送訊息向方俞婷佯稱:可加入「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m.ylc4144.com/#/home)賺錢等語,致方俞婷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網站客服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14時38分許 5萬元 12. 許水茂(未提告) 110年4月18日起,以臉書暱稱「王蘭」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金客服」帳號傳送訊息向許水茂佯稱:可操作MT5Ethu(起訴書誤載MT5Rthu)投資平台賺錢等語,致許水茂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不實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9日9時45分許 39萬9,250元 110年7月12日10時24分許 47萬8,970元 13. ( 併辦一 ) 康芯縷(未提告) 於110年5月起,以臉書暱稱「林小天」向康芯縷佯稱:可加入「雲頂娛樂城」網站進行美金外幣投資等語,致康芯縷陷於錯誤,加入成為上開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0時22分許 1萬元 14. ( 併辦二 ) 李素娟(提告) 於110年5月1日起,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李素娟後,向李素娟佯稱得以透過「MetaTrader 4」投資網站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李素娟誤信為真,而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申請註冊投資網站之帳號、取得密碼後,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上午10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13日上午11時許 2萬元 15. ( 併辦三 ) 吳彰祐(提告) 於110年5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蓉兒」向吳彰祐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吳彰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2日10時40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2日10時41分許 10萬元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陳坤童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3357號卷第37至39頁) 2.陳坤童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3357號卷第43、47至48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2 1.顏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4849號卷第21至25頁) 2.顏玉玲提出之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查詢截圖、投資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4849號卷第65至80、85至100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3 1.黃詠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19號卷第19至24頁) 2.黃詠宸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5719號卷第45至6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4 1.謝秋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785號卷第7至9頁) 2.謝秋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6785號卷第13至14、19、29、39、43至4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5 1.蔡耿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155號卷第7至9頁) 2.蔡耿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155號卷第11至23、33、155、175至18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6 1.陳麗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561號卷第71至76頁) 2.陳麗珠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561號卷第77、85至11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7 1.許朝信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907號卷第43至45頁) 2.許朝信提出之投資網站、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907號卷第47、53、67至78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8 1.蔡寶恭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1920號卷第23至25、29至33、37頁) 2.蔡寶恭提出之澳門新葡京網站頁面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2紙、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1920號卷第41至7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9 1.杜祐辰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偵12817,第31至36頁、偵字第11155號卷第49至52頁) 2.杜祐辰提出之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杜祐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1155號卷第53至71、127頁、111偵12817,第39至5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0 1.葉雅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5122號卷第33至35頁) 2.葉雅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存摺影本、葉雅勤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5122號卷第37至5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1 1.方俞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5374號卷第7至9頁) 2.方俞婷提出之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存摺影本、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374號卷第15、27至34、4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2 1.許水茂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5424號卷第23至25頁) 2.許水茂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紙、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424號卷第27至28、65至11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3 1.康芯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8898號卷第81至82頁) 2.康芯縷提出之交易明細及「雲頂娛樂城」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8898號卷第85至12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4 1.李素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2896號卷第11至14頁) 2.李素娟提出之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2896號卷第15至4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 15 1.吳彰祐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3697號卷第1至11頁) 2.吳彰祐提出之網銀轉帳明細截圖、陳述書1紙、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697號卷第45至49、53至6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9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3357號卷第15至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