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立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岑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55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洗錢罪,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HuaWei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iKlipsⅡ64GB隨身碟壹支與名片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圓公司)、駿家科技有限 公司、芸菲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提供「國際娛樂平台」、「蒙地卡羅娛樂集團」、「Triple A投顧集團」等賭博網站第三方支付服務,於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8年8月7日被查獲止,與上述賭博網站之經營者「水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便利商店儲值、信用卡刷卡或匯款至虛擬帳號等繳款模式,代為收取孔令如、施辰叡、劉致辰、倪子宸交付之賭金後(如附表),再將賭金回繳「水哥」收受,因此掩飾、隱匿「水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甲○○並從中收取交易金額3.5%服 務費及單筆35元手續費。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前段)、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後段)的保護法益為社會公序良俗(社會法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的保護法益則是國家對 於不法金流、特定犯罪的追查,加入賭博網站的會員(即孔令如、施辰叡、劉致辰、倪子宸等人)即非上述犯罪的直接被害人,至於其等告訴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明白認定罪嫌不足,非本案起訴範圍,故起訴書關於「告訴人」孔令如、施辰叡、劉致辰、倪子宸之記載顯然有誤(僅有「證人」地位),應予更正,本院亦毋庸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甲○○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 事實坦承不諱(偵卷一第35頁至第47頁、第568頁至第571頁;本院卷第102頁、第109頁),與證人孔令如、施辰叡、劉致辰、倪子宸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偵卷一第318頁至第320頁、第322頁至第323頁、第324頁至第330頁、第334頁至第337頁),並有扣案綠界科技有限公司保證金收取證明書、寰鈺創意有限公司同意聲明書、駿圓公司同意聲明書、名片各1份與HuaWei手機(含SIM卡1張)、iKlipsⅡ64GB隨身碟各1支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修正後刑法第268條雖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但修正後規定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 段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與修正前適用結果相同,對於被告而言並不發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自無須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又被告與「水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於107年11月起至108年8月7日被查獲止,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多次、反覆提供同一賭博網站第三方支付服務,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屬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並且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洗錢罪。 (四)被告提供「國際娛樂平台」、「蒙地卡羅娛樂集團」、「Triple A投顧集團」等3家賭博網站第三方支付服務,既 然各網站有不同的名字,相信管理、營運模式也有所不同,被告為相異的賭博網站代收賭客交付之賭金,再將賭金回繳,可認係犯意個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3 罪),公訴意旨認應全部論以一罪,容有誤會。 (五)被告雖構成「累犯」,惟無加重其刑之必要: 1.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 第10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前案】,並於107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的事實,經檢察官當庭主張 ,被告亦不否認,更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相符(本院卷第22頁、第103頁),足以認為被告確實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構成「累犯」。 2.然前案係侵占犯行,與賭博、洗錢等罪之類型不同,而且被告實際上並未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說明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或是存在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況,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裁量後認無 加重其刑之必要,僅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於法定刑內再予斟酌即可。 (六)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量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1.審酌被告未能以合法的途徑賺取財物,提供賭博網站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中賺取服務費、手續費,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善良風俗,更協助掩飾、隱匿賭博網站經營者之犯罪所得,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及賭博犯罪之困難,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有助於司法資源的節省。 2.復考量被告有侵占、賭博、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非佳,於審理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工作係資訊業,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需扶養同住之母親、妻 子、3個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以及被告提供 第三方支付服務時間長短、所獲利益、賭博網站規模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再衡酌被告各罪行為之獨立性、非難重複程度,以及被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期待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向賭博網站收取交易金額3.5%服務費及單筆35元手續費,以附表共48筆代收款項,總金額為110萬3,000元,進行計算,足認被告犯罪所得為4萬285元(計算式:35元×48+110萬3,000元×3.5%=4萬285元),又未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HuaWei手機(含SIM卡1張)、iKlipsⅡ64GB隨身碟各1 支與名片1張(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13所示之物 )(偵卷一第384頁至第386頁),均為被告所有,並用以聯繫第三方支付業務或是儲存第三方支付業務之營業資料,業經被告於警詢坦認在卷(偵卷一第38頁至第41頁),足證該等物品為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宣告沒收。 (三)至於其他扣案物(如證明書、私人手機、隨身碟、讀卡機、收付卡、提款卡、現金等物),則均與本案無涉,或非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合法之處理。 (四)在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經不用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可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也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沒收的物品、犯罪所得合併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8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賭客姓名 時間 金額(新臺幣) 賭博網站 1 孔令如 108年2月14日15時17分 2,000元 國際娛樂平台 108年2月18日21時5分 2,000元 108年2月19日19時12分 5,000元 2 施辰叡 108年2月14日16時15分 1萬元 國際娛樂平台 108年2月14日17時55分 5萬元 108年2月14日20時52分 2萬元 108年2月14日22時22分 1萬元 108年2月15日15時12分 1萬元 108年2月18日21時39分 1萬元 3 劉致辰 108年2月26日21時23分 2,000元(刷卡) 蒙地卡羅娛樂集團、Triple A投顧集團 108年2月27日23時37分 3萬元 108年3月1日16時34分 5萬元 108年3月1日21時52分 5萬元(刷卡) 108年3月5日14時2分 5萬元 108年3月5日17時40分 5萬元(刷卡) 108年3月7日20時26分 3萬元(刷卡) 108年3月7日20時39分 10萬元(刷卡) 108年3月7日22時4分 5萬元(刷卡) 108年3月7日22時53分 3萬元(刷卡) 108年3月7日23時 3萬元(刷卡) 108年3月15日14時54分 2萬元 108年3月15日14時55分 2萬元 108年3月15日14時56分 2萬元 108年3月19日20時24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0時26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0時29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0時31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0時39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0時40分 2萬元(刷卡) 108年3月19日21時30分 1萬元(刷卡) 108年3月24日20時58分 2萬元 108年3月24日23時25分 2萬元 108年3月25日0時40分 2萬元 108年3月25日8時12分 2萬元 108年3月25日15時 2萬元(購買ibon點數) 108年3月27日14時37分 2萬元(購買ibon點數) 108年3月27日14時38分 2萬元(購買ibon點數) 4 倪子宸 108年3月9日 2,000元 Triple A投顧集團 108年3月15日 1萬元 108年3月15日 2萬元 108年3月16日 2萬元 108年3月16日 2萬元 108年3月16日 2萬元 108年3月16日 2萬元 108年3月18日 2萬元 108年3月18日 2萬元 108年3月19日 2萬元 108年4月4日 1萬元 備註:①共48筆②金額共110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