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4號
- 原告
- 樂樂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郁憲
- 被告
- 郭峻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部分有罪、部分無罪之判決。茲以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罪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本件無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另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