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奕辰、施文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原 告 劉奕辰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施文英 寶頡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